各书院及有关单位、2017级本科生:
根据《本科生专业选择及转专业管理办法》(西交教〔2017〕65号)文件,2017级工科试验班(机类)及培养方案做出相关规定的学生,将在第一学年末进行专业选择。教务处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智育成绩评定学生综合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确定各专业接收名单。其中,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书院评定,其所占比例为综合成绩的10%。
结合学校大类招生培养改革实施情况,为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评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内容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占综合成绩的10%,包括品行素质分、能力拓展分、奖励分等部分,组成如下: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品行素质分(80分)+能力拓展分(20分)+奖励分(5分)
评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测评项目 |
测评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品行素质 (80分) |
基准分 |
爱国爱校,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勤于实践,积极向上,身心健康,自强不息,积极参加“四个一百”育人行动,弘扬“四面旗帜”,维护学校形象。 |
70 |
依据日常综合表现,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合格、经书院审定通过,可获得基准分。 |
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
参加各级党团组织开展的理论学习培训活动。 |
0-4 |
以主办单位提供的结业证书或证明为依据确定相应分数。 |
集体活动 |
参加学校及书(学)院主办或发起的重大活动。 |
0-3 |
以主办单位提供的名单或证明为依据确定相应分数。 |
社会服务 |
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政府见习等服务性活动。 |
0-3 |
以活动组织方出具服务工时认证及证明为依据确定相应分数。 |
扣分 |
违反校纪校规、旷课、宿舍卫生不合格。 |
不设上限 |
按实际情况从基准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
能力拓展 (20分) |
学术科研及创新创业 |
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获得专利。 |
0-10 |
根据参加各类学术科研及创新创业活动等级及获得奖项确定相应分数。 |
文体竞赛 |
文艺、体育竞赛获奖 |
0-6 |
根据参加各类文艺、体育竞赛及获得奖项确定相应分数。 |
学生组织、社团任职 |
学生组织、社团任职。 |
0-4 |
根据任职级别、工作时间、工作质量确定相应分数。 |
奖励分 (5分) |
获得精神文明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为学校争得荣誉。 |
0-5 |
根据所获表彰、荣誉级别确定相应分数。 |
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的程序
(一)2018年6月1日前,各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书院2017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二)2018年6月3日前,各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成绩评议小组,成员由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本班级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三)2018年6月4日至6月10日,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学年总结及支撑材料,结合日常表现记录,由班主任主持并组织综合素质测评,给出每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初评成绩,经学生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提交书院工作组。
(四)2018年6月11日至6月17日,各书院工作组对各班级评定小组报送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拟定结果在本书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2018年6月18日至6月24日,各书院将2017级工科试验班(机类)专业选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报送教务处,其他培养方案做出相关规定的2017级学生专业选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报送相关学院,所有成绩同时在学生处报备。
三、其他事项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对各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综合素质测评拟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拟定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书院工作组提出书面异议,测评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对本院测评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测评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并附本院测评小组书面答复意见。学生处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附件:2017级本科生专业选择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学生工作部(处)
2018年5月31日
附件:2017级本科生专业选择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2017级本科生专业选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品行素质分、能力拓展分和奖励分等部分,组成如下: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品行素质分(80分)+能力拓展分(20分)+奖励分(5分)
一、品行素质分(80分)
(一)基准分(70分)
爱国爱校,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勤于实践,积极向上,身心健康,自强不息,积极参加“四个一百”育人行动,弘扬“四面旗帜”,维护学校形象,综合表现较好,经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合格、经书院审定通过,可获得基准分。
(二)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分(4分)
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包括参加各级党团组织开展的理论学习培训活动,其认定以主办单位提供的结业证书或证明为依据。
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分上限为4分。
参加各级党团组织开展的理论学习培训(含网络学习),加2分;
参加省、部级理论学习培训,加2分;
获得优秀学员者,额外加1分。
(三)集体活动分(3分)
集体活动包括学校及书(学)院主办或发起的重大活动,集体活动的认定以主办单位提供的名单或证明为依据。集体活动分上限为3分,由各书(学)院自行认定。对集体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经书(学)院认定后,可一次性获得满分。
(四)社会服务分(3分)
社会服务包括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政府见习等服务性活动,其认定由活动组织方出具服务工时认证及证明。
社会服务分上限为3分。
参加校级社会实践,考核合格的团队成员加1分;
参加市、县级挂职锻炼及政府见习,加1分;
参加省、部级挂职锻炼及政府见习,国际组织见习,加2分。
(五)扣分(不设上限)
扣分不设上限,按实际情况从基准分中扣除相应分数。扣分规则如下:
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因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违纪处分者,对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不同情况,每次扣除4、6、8、10分;
学习态度差,旷课但未达到学校相关处分条件者,每次扣1分;
在宿舍卫生检查中,被评为卫生不合格宿舍,宿舍每人每次扣1分。
二、能力拓展分(20分)
(一)学术科研及创新创业加分(10分)
学术科研及创新创业包括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和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获得专利。
本项加分上限为10分。
1.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加分
同一项目获不同奖项,不累计加分,取其最高奖项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
(1)参加高水平国际、国家级学生竞赛项目,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9、8分。
(2)参加省级学生竞赛项目,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
(3)参加校级、地方行政部门、行业(企业)、学会(协会)学生竞赛项目,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
特等奖参照一等奖加分。
2.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获得专利加分
公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及获得专利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或Xi’an Jiaotong University;其认定需提交刊物或论文录用通知,专利证书或接收证明等材料;
(1)学校认定的国际期刊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10分,学生第二作者加8分,学生第三作者加6分,第四及以后作者加2分;
(2)国内核心期刊、国际会议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6分,学生第二作者加5分,学生第三作者加4分,第四及以后作者加1分;
(3)国内一般期刊、国内会议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3分,学生第二作者加2分,学生第三作者加1分;
(4)出版专著:学生第一作者加10分,学生第二作者加8分,学生第三作者加6分,其他作者根据排位依次递减1分,参编者加1分;
(5)获得专利:获得发明专利的等同于i类情况,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等同于ii类情况;
(6)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入围优秀论文的,额外加1分。
(二)文体竞赛加分(6分)
本项加分上限为6分;同一项目获不同奖项,不累计加分,取其最高奖项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
1. 参加国际级或者国家级文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分别加6、5、4、3分;
2. 参加省级文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分别加4、3.5、3、2分;
3. 参加校级文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5、1分;
4. 参加国际级或者国家级体育竞赛,获前3名,分别加6、5、4分,4至8名加3分;
5. 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前3名,分别加4、3.5、3分,4至8名加2分;
6. 参加校级体育竞赛,获前3名,分别加2、1.5、1分,4至8名加0.5分;
7. 正式体育竞赛中,破省级及以上记录者加5分,破校级记录者加3分。
(三)学生组织、社团任职加分(4分)
本项加分上限为4分,兼任多项职务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书院党总支及辅导员考评并出具证明;团工委、学生会及各书(学)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成员,由校团委、院团工委和学生会考评并出具证明;团支部、班委会成员,由院团工委和辅导员、班主任考评并出具证明;任期原则上要求满一年,若不满一年,根据工作时间酌情加分,最高不得超过任期满一年的加分。
1. 大学生党委副书记、大学生党委委员、院党总支副书记、院团工委副书记,院级及以上学生组织正职,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4、3.5、3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2. 党总支委员、院级及以上学生组织副职、优秀社团正职,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3.5、3、2.5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3. 党支部委员、院级及以上学生组织部长、甲级社团正职、班级团支书、班长,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2、1.5、1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4. 团学组织干事、班级和学生社团一般干部、宿舍长,任期满一年,考核优、良、合格者,分别加1、0.75、0.5分,不合格者不加分。
三、奖励分(5分)
奖励分加分上限为5分,累加后超过5分的以5分计。加分规则如下:
(一)获得精神文明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表彰机构级别分别为全国、省、市、校、院,相应加分5、4、3、2、1分;
(二)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表彰机构级别分别为全国、省、市、校、院,相应加分5、4、3、2、1分;
(三)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受到表扬者,或为学校争得荣誉、做出突出贡献者,加1分,有多次事迹者可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