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部、医学部党工委印章使用范围及程序
一、 以医学部名义发文,需经医学部主管领导签发并经综合办核准、编号后方可用印。
二、 以医学部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书及需加盖医学部公章的其它文件,须经主管部主任审批签字,由有关职能部门到综合办办理。
三、 经主管领导授权批准加盖医学部公章的各类文件等,由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前来办理。
四、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例行公务需加盖公章的由部门工作人员凭用印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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