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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14年0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严肃接待纪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规范管理,分级分类对口接待。校内各单位按归口接待原则负责公务接待。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经费预算制度和单独列支审核制度。

第六条  公务外出要加强计划管理,提前申报审批。

第七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审  批

第八条  公务接待必须以公函或上级安排为由,按照正式程序进行审批,经相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没有实质性内容或没有公函的来访一律谢绝。

第九条  严格实行预算和接待方案审批,预算和接待方案未获批准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公务外出必须提前提交因公出差批准通知单,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学校主要领导外出计划按教育部要求执行,其他校领导外出计划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报两办备案。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计划提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外出计划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同时外出,遇有学校重大公务活动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第三章  接待形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在校内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二条  坚持轻车简从、集中乘车,各对口接待单位负责安排接待所需车辆,合理合规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严禁违规使用警车,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三条  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在校内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超过规定的开支标准,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地点安排在学校内部餐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校内接待场所安排。

第十七条  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其它人员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非标准用品。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吸烟。接待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要对接待中的各项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备案,主要是事由、出席人员、时间、地点、金额等。

第四章  财务报销

第二十条  各单位接待费支出按照学校财务预算制实行总量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接待单位须在接待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账单明细)、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各单位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学校公务接待范围。超标准接待、未经许可和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列支,及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的公务接待,及各单位通过学校邀请的各级领导所发生的接待费用,均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接待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区市领导同志来校进行公务活动,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口确定,由两办向省上对口部门申报;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须由学校党委研究,报经陕西省委同意,再由陕西省委办公厅按规定程序报批。校内各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发出邀请。

第二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省部级以上领导、地方省、市政府领导或陕西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来校公务活动,兄弟院校主要领导来校公务活动,由两办负责接待,学校主要领导或主管校领导陪同。校内其他单位接到以上来宾来校信息后,应报两办,由两办指导接待单位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情况,经主管校领导审定,由两办与接待单位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其他领导来校公务活动,地方省、市政府、兄弟院校其他领导、社会团体等来校公务活动,实行对口、对等接待,由相关校领导会见。相关校领导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校领导会见,也可由两办按校领导意见协调。

第二十八条  由学校邀请的国内专家、学者来校的公务活动,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校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公务接待,确需校领导参加的重要接待,由接待单位直接与相关校领导联系,或提出领导出席的方案,由两办协调。

第二十九条  特别重大、重要和大型的接待任务,要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成立接待工作小组,制定周密接待方案,明确具体分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纪委监察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有: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公务外出申报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和接待纪律,严格自律,厉行节约,公务外出严禁向接待单位提出违规或不合理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西交校〔2011〕5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国内公务接待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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