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畅通研究生分流渠道,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西交研〔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及本校研究生结业人员。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通过毕业审核程序,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本校研究生结业人员,在结业后五学年内,可以通过补考、重修、开展研究或撰写论文等学习科研活动,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通过毕业审核程序,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在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条 研究生毕业答辩和学位答辩可以按学位答辩的要求和程序合并进行。研究生按照学位答辩程序申请时,答辩通过,或答辩未通过但三分之二或以上答辩委员会委员同意毕业者,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学历审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也可以按毕业答辩的要求和程序单独进行。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或在结业后五学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
2.成果要求:(1)与毕业论文密切相关,以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时,第一作者为其指导教师),在中文核心期刊、CSSCI源期刊上发表的,或在其他中文学术期刊、英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并被SCI/SSCI/AHCI/EI/IM收录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2)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为申请人在参与国家重大重点项目过程中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或为具有创新性的重大工程实践、重大社会实践、发明设计等,或为不宜公开发表的重大研究成果。
3.毕业论文要求: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工作量和字数应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当,且符合学位论文规范。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书》《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审批表》,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实施毕业论文送审;
2.学院负责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送审,评审意见返回学院。评审人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
3.在3份评审意见全部同意答辩的情况下,经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毕业答辩会。
4.毕业答辩委员会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但应参加答辩。在答辩中,申请人的指导教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决议的讨论。
5.毕业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同意毕业者,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学校研究生学历审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条 如果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毕业的同时申请硕士学位,则两个答辩可合并进行,但须同时满足二者的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学院报送研究生院的材料为全套《博士研究生毕业评审材料》,包括:1.毕业论文;2.成绩单;3.毕业申请书;4.研究生业务鉴定;5.毕业论文评语;6.毕业论文答辩审批表;7.毕业论文评审意见表;8.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9.答辩委员会决议;10.毕业审核意见书。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2018年3月21日校研究生学历审定委员会审核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西交研〔2008〕39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