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奖助
研究生海外访学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西交研〔2018〕255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12-07    阅读人数: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落实“十三五”规划中的国际化建设任务,依据《提升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实施方案》(西交研〔2018〕2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海外访学奖助金奖助对象为赴海外访学或实习一个月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

   除违反外事管理纪律的研究生,或指导教师鉴定评语的评价等级为D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外,其他经学校批准且按期回国返校的研究生均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条 研究生海外访学奖助金设一等和二等两个等级。博士研究生一等奖助金标准为每生每月2000元,二等奖助金标准为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助金标准为每生每月1000元,二等奖助金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

   第三条 研究生获得一等奖助金须同时满足的基本条件:(1)海外访学期间,取得突出研究成果、获得学术奖励或国际组织表彰;(2)校内指导教师和海外合作导师鉴定评语的评价等级均为A。

   其他具有申请资格的研究生获得二等奖助金。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海外访学奖助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初步评审和受理申诉等工作。

   学院制定的《研究生海外访学奖助金评审实施细则》须在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并在学院内向研究生予以公开。

   第五条 研究生访学结束前,请海外合作导师填写《研究生海外合作导师评价表》(附件1),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校内指导教师,纸质版经海外合作导师签字后带回。研究生按期回国返校后,应首先完成出访时与学校约定的事项,然后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海外访学奖助金申请表》(附件2)。

   由校内指导教师填写申请表中的指导教师鉴定评语,其中海外合作导师意见按照《研究生海外合作导师评价表》内容填写。

   学院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委员会每年6月、12月集中评定奖助金等级。一等奖助金获得者占比不超过本学院可参与本次评定研究生总人数的10%。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开评定,分别计算一等奖名额。

   研究生参加距离回国返校时间最近的一次评定,且只能参加一次。

   第六条 研究生海外访学奖助金评定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条 学院将本单位拟评定为一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复核。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收到答复的两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申诉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研工部)。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决定为学校最终决定。

   学院上报至研究生院(研工部)的名单应包括全体可参与本次评定的研究生,并明确标注学院评定结果:一等、二等或无。

   第八条 研究生海外访学奖助金按月核算。核算时间段:自2018年1月1日起,研究生在海外访学或实习的时间段,且硕士研究生不超过第3学年,普通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均不超过第4学年,直博生不超过第5学年。

   第九条 在研究生海外访学期间,学校按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25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500元的标准按月预发。

   研究生访学结束,按期回国返校,经学院评定,研究生院(研工部)复核,确定获奖等级后,对于获得一等奖助金的研究生,学校一次性将差额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未获得海外访学奖助金的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将学校预发的奖助金全额退还学校财务账户,否则按欠费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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