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探索氛围,激发研究生的创新意识,鼓励研究生在科学、技术和工程等方面取得创新成果,提高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之一,方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一)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并需达到以下要求:
1.理、工、医(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外)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全文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SCI收录,或2篇学术论文全文被SCI/EI/IM收录(其中至少1篇在国际期刊或高水平国际会议上发表);
2.管理、经济、人文类学科的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全文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被SCI/SSCI/AHCI收录,或2篇学术论文全文被SCI/EI/IM收录(其中至少1篇为英文文章),或1篇英文论文全文被SCI/EI/IM收录及2篇学术论文全文发表在CSSCI源期刊上,或3篇学术论文全文发表在CSSCI源期刊上;
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博士学位申请者,至少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或有1篇学术论文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和1篇英文期刊论文或高水平国际会议论文。
(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全英文期刊上发表过与博士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并取得下述重要科研成果之一:
1.获得与博士论文密切相关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且符合以下要求:至少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前3名、省部级奖前2名)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本人排名前2名);
2.从事国家重大项目、专项工程的重大实验、系统设计或专门设备研究的博士研究生,需要有独立完成且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成果已通过省部级正式鉴定或验收,并得到相应的应用,且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是该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博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组审核,专家组由至少3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人员(导师除外)组成。专家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送审的依据之一,同时还是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授予学位的依据之一。
(三)博士学位论文成果为博士生在参与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如国家973项目、863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过程中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或为博士生独立完成的具有创新性的重大工程实践、重大社会实践或发明设计等,或为不宜公开发表的重大研究成果。由博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组审核,专家组由至少3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人员(导师除外)组成。专家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送审的依据之一,同时还是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授予学位的依据之一。申请人除提交学位论文全文外,还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英文摘要。
第三条 为确保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研究生院负责对博士学位论文实行盲审。申请者须提交送审论文一式三份。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所属学科最有学术影响力的国际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或在国际知名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学术论文的博士生,其三份送审论文中的两份由所在学院送审,其余一份实行盲审;
(二)凡是满足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博士生,其三份送审论文中的一份由所在学院送审,其余两份实行盲审;
(三)凡是满足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博士生,其三份送审论文全部实行盲审。
第四条 研究生院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三份送审论文中,评阅意见书全部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批准答辩;
(二)三份送审论文中,有一份评阅意见书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研究生院将再次组织专家盲审,再审通过者,批准答辩;
(三)三份评阅意见书和再审评阅意见书中累计有两份及两份以上不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者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半年以后两年之内可申请重审,重审通过者,批准答辩。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五条 硕士论文工作是培养硕士生科研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学校鼓励硕士生通过科研实践取得科研成果。硕士生可通过撰写科研工作报告、发表学术论文、申报发明专利等多种形式来反映其科研能力与学术水平。
各学院负责按一定程序和比例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
第六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学位论文社会评价标准实施细则,所定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博士生提交的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论文至少1篇必须正式出版;本规定所称“学术论文”是指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且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研究论文(不包含综述、摘要类);本规定所称“科研成果”是指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本规定中的SCI/SSCI/AHCI、国外期刊SCI/EI/IM收录论文以发表在收录源期刊为准,国内EI/IM均以收录后为准,CSSCI源期刊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
本规定中的“全国核心期刊”、“国际知名学术刊物”、“高水平国际会议”以及“最有学术影响力的国际期刊”由各学院提出,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核后确定,并定期修订。
本规定中的盲审是指在学位论文的评审过程中,隐去被评审者及其指导老师、评审专家的姓名,使双方互不知晓。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经2008年3月2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经2006年12月1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经2009年6月24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修订通过。其余修订内容经2013年3月27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05〕2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