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学术型硕士博士贯通式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交研〔2017〕93号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学术型硕士博士贯通式培养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学术型硕士博士贯通式培养实施办法
(经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本科、硕士、博士阶段培养体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学术型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学校《研究生教育“十三五”规划》,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培养理念,统筹制定以学术型博士为培养目标的贯通式培养方案,着力打造“贯通培养、博士目标、一流水平、突显创新”的学术型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章 选拔及管理办法
第三条 建立贯通式培养模式
贯通式培养模式是指选拔学术潜质优秀的学生,以培养学术型博士为目标,衔接本科教育阶段,贯通硕士和博士培养阶段的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
入选贯通式培养模式的学生,每人只制定一个培养计划,即以学术型博士为培养目标的贯通式培养计划。完成贯通培养计划且满足博士毕业条件、学位授予要求的,可按博士毕业、申请博士学位;未完成贯通培养计划但满足硕士毕业条件、学位授予要求的,可按硕士毕业、申请硕士学位。
入选贯通式培养模式的学生按硕博连读或直攻博两种方式进行学籍管理。
第四条 选拔优秀生源
面向本科三年级(五年制为四年级,下同)学生,按照“择优选拔、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拔优秀本科生提前进入研究生培养。入选学生在本科四年级(五年制为五年级,下同)期间,提前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学习和科研训练环节,正式录取为我校研究生后,可以硕博连读或直攻博方式入选贯通式培养体系。
面向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外校生源,在研究生面试与录取阶段,依据学术创新能力评价结果和学生志愿,择优选拔进入贯通式培养体系。
第五条 建立贯通式培养方案
按照“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人才”的定位,统筹学术型硕士和博士的知识要求、实践要求和学位论文要求,以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为基本单元,参照国际一流学科博士生培养要求,为学术型研究生制订贯通式培养方案。
课程与学分要求。贯通式博士培养方案共需修满32学分(人文社科类38学分)。其中课程学习23学分(人文社科类29学分),学科基础文献阅读2学分,实践环节7学分。课程学习中包括学位课程13学分,非学位课程10学分(人文社科类16学分)。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5学分(思政课3学分,外语课2学分)和专业学位课8学分。实践环节包括:校外社会实践1学分,“两助一辅”2学分,学术活动(听学术报告)1学分,学术讲座(做学术报告)1学分,基金撰写1学分,国际化交流1学分。
申请硕士学位的,必须修完全部课程学分、实践环节2学分(校外社会实践1学分,学术活动1学分)。
第六条 建立高质量一体化课程体系
按照“本科生课程注重培养基础素质与能力,研究生课程注重培养专业素质、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校本科生、研究生课程体系和选课机制。
优化课程设置。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和各学科特点,深入调研世界一流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以一级学科为单元,确定研究生应具备的知识体系。梳理整合知识内容,建立健全纵向递升、横向拓展的课程体系。建立课程设置论证审批制度,保证课程质量。
实行统一的排课选课机制。教务处与研究生院将全校本科生与研究生课程进行统一分类分级,建立层次清晰、有机衔接的课程库,实行全校统一的排课选课机制。保障本科生与研究生可依据培养需求,跨学科、跨学院、跨阶段选课。
实行完全学分制。由学生根据各自的贯通式培养计划,在课程库中自主选择修课班级,修习学分。
第七条 提高学位授予水平
按照“学术型学位论文选题应主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突出学术性和技术创新,达到同行认可的先进学术水平”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学术型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和评审要求。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应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在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在重大工程实践、装备制造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和技术突破等。
第八条 实行博士资格考核审核制
以硕博连读方式进入贯通式培养体系的学生,硕士阶段第二学年内完成博士资格考核,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创新能力,选拔出具有强烈科研意愿和突出科研能力的学生进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每人最多有两次机会,未通过博士资格者按硕士培养。
以直攻博方式进入贯通式培养体系的学生,第二学年内完成博士资格审核,重点考察学生的创新素质,选拔出具有强烈科研意愿和突出科研能力的学生继续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每人最多有两次机会,未通过博士资格审核者改为按硕士培养。
第九条 实行中期考核末位分流制
以硕博连读方式进入贯通式培养体系的学生,在进入博士阶段第二学年起至第三学年末,完成博士中期考核。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继续按博士培养,考核未通过且满足相关要求者可退回按硕士培养。每人最多有两次参加中期考核机会,每次中期考核实行末位分流。
以直攻博方式进入贯通式培养体系的学生,自第三学年起至第四学年末,完成博士中期考核。中期考核通过者方可继续按博士培养,考核未通过且满足相关要求者可改为按硕士培养。每人最多有两次参加中期考核机会,每次中期考核实行末位分流。
第十条 打造一支学术水平高的学术型导师队伍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术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着力打造一支思想品德优秀、学术水平高、教书育人能力强的学术型导师队伍。指导学术型研究生的导师应具有主持纵向研究课题的经历,且获得高水平的前沿学术成果。严格导师资格审核,实行导师资格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弹性学籍管理,畅通分流渠道
以硕博连读方式进入贯通式培养体系的学生,先期按硕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硕士研究生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享受硕士研究生各项权益;通过博士资格考核后按博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按博士研究生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享受博士研究生各项权益;退回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按硕士进行管理。
以直攻博方式进入贯通式培养体系的学生,直接按博士研究生进行学籍管理,按博士研究生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享受博士研究生各项权益;变更为硕士研究生的学生按硕士进行管理。
以硕博连读方式进入贯通式培养体系的学生,在博士培养阶段的学习年限为3-5年。以直攻博方式进入贯通式培养体系的学生,学习年限为4-6年。
未通过博士资格考核或审核的,按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的最长年限为三学年。
未通过博士中期考核或因其他原因需停止按博士培养而转回硕士培养的,需在半年之内完成硕士培养要求,申请硕士毕业和学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未进入贯通式培养体系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学科特点制定实施细则,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制定各一级学科的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标准和学位申请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套支持工作,教务处负责本科生选拔和本科四年级的研修衔接工作,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本科毕业至研究生入学过渡期间的住宿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