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助教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西交研〔2007〕055号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研究生助教教学中的各种事故,强化研究生助教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的类别、等级及认定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西交教[2007]16号)文件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西交教[2007]16号)第九条之规定。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处理结果报学生处备案,并配合学生处、财务处对事故责任人、事故学院或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三)对于一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研究生当学期助教酬金,终止其助教工作,取消其再次申请助教岗位和在校期间申请优秀奖学金的资格。对于二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研究生当学期助教酬金总额的80%,终止其助教工作,取消其再次申请助教岗位和在校期间申请优秀奖学金的资格。对于三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研究生当学期助教酬金总额的50%,终止其助教工作,取消其再次申请助教岗位的资格。
(四)教学事故学院或部门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扣发该学院或部门下一年不可量化津贴3000元/次·一级事故,2000元/次·二级事故,1000元/次·三级事故。
(五)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生处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研究生助教工作考核、优秀奖学金评选和创新基金动态调整等的参考依据。
(六)教学事故的处理申诉办法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西交教[2007]16号)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教务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