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工作
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项目暂行实施办法(西交研〔2017〕30号)
发布者:纪洁菲    发布时间:2019-03-15    阅读人数:

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项目

暂行实施办法

西交研〔2017〕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做实协同培养育人项目,保证专业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与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西交研〔2016〕60号)和《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若干意见》(西交研〔2016〕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所指协同培养,是指与校外的企业、行业、事业、科研院所等单位(下文简称“合作单位”)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培养方案、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培养环节进行的全过程合作,旨在发挥双方优势,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协同培养育人项目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英文名称为Cooperation of Training,简称COT。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学院根据自身培养条件,组织专家进行先期调研,在与合作单位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参与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的合作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创新或竞争能力,能够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必要的专业实践平台和生活条件支持,具有品德优良、水平优异的高层次人才指导队伍;

(二)具备与良好的合作基础,具有参与研究生培养的积极意愿,与对口学院已就研究生协同培养达成基本共识并签署了合作意向。

第六条 对于新设项目,每年春季,学院须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申请书》(下文简称《项目申请书》),明确项目需求、计划招生数、师资队伍、培养方案纲要、课程概况、横向课题概况、基地条件、专业实践安排、学位论文标准、合作单位资助、实践成果归属、学位授予与毕业条件等主要信息,提交研究生院论证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的《项目申请书》作为项目以后具体实施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对于既有项目,每年春季,学院可填写《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申请书调整变更单》,提交研究生院复审。复审批准后的变更调整事项作为原有《项目申请书》的附件施行。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学院应与合作单位签订正式的协同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合作单位为研究生提供生活补助津贴和奖助学金,为项目提供课程建设、专业实践指导、学位论文指导以及相应人员往来差旅住宿等费用。学院为合作单位的科研攻关、吸引人才等方面提供协助。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在年度招生简章和目录中发布经审核批准的各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的项目简介和计划招生人数。

第九条 学院应单独组织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的研究生复试工作。在复试环节,项目招生选拔面试工作应有合作单位专家参加。

第十条 复试结束后,学院向拟录取考生发放《协同培养告知书》,经考生签字同意后方可将其列入正式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录取时,研究生院可依据学院的生源情况、合作单位培养条件到位情况等因素适当调整事前公布的协同培养育人项目招生计划。

第四章 培养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15人,任期3年。专家组成员包括研究生院的负责人、在岗教学人员、退休资深专家和合作单位专家。在岗教学人员、退休资深专家和合作单位专家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水平的专家至少占小组成员的半数,合作单位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专家组的秘书单位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组,工作组人数不少于5人,任期3年,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培养工作组成员包括学院的负责人、校内教学人员和合作单位专家。校内教学人员和合作单位专家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水平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水平的专家至少占小组成员的半数,合作单位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专家组负责统筹指导全校各类别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的培养过程,检查实施情况,监督培养质量,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敦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组履行既定职责;

(二)负责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和培养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根据检查和评估结果向研究生院提出各项目招生规模调整建议;

(四)负责处理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组负责统筹本学院各类别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质量监控,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敦促各项目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完善的质量保障措施;

(二)督察各项目培养方案的执行;

(三)督察各项目的课程教学、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质量;

(四)就各项目校外合作导师水平、协同培养育人基地条件等给出认定意见;

(五)负责处理各项目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在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组指导下,根据审核批准的《项目申请书》,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各项目应与合作单位联合制订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具体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与学习年限、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中期考核与论文选题、学位论文、合作单位资助、实践成果归属、学位授予与毕业条件等。各项目制订的培养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依据项目培养方案,校内导师和合作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按照个人具体情况制订培养计划。在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时,学位课由导师选定,选修课可由研究生自主选修或由研究生和导师商定,其中学位课中的“实践性课程”为必修,选修课中的“方向定制课”为必选。

第十八条 由合作单位人员授课的课程,按照人员职称、水平等级别,由各项目分别填写《外聘教授授课申请表》或《外聘专家授课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校外授课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愿意主动参与课程教学;

(二)具有教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相当水平);

(三)具有一线实践指导经验;

(四)具有授课能力并保证精力投入。

第十九条 学院应为合作单位人员授课课程提供必要的授课教室、多媒体平台等教学设备资源,存在问题需要学校层面进行协调解决的,可报研究生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安排执行。在确保课程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各项目积极采用远程授课、现场授课、MOOC等多种授课形式。学校将为创新性教学改革做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 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必修环节的管理与考核,审查研究生的学术活动(讲座)、专业实践和中期考核是否按期按质完成,落实全过程质量监管。其中,专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在项目合作单位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项目合作单位的实际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并具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第五章 学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按照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基本标准,根据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特点,制订学位论文申请实施细则,明确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的学位申请、评价和授予条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倡导和鼓励研究生采取多种形式撰写和提交学位论文,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管理方案、发明专利、调研报告、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应用研究、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文学艺术作品等以论文形式表现。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管理。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有1人为合作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合作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同时应至少有1名具备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校内专家。

第六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同培养育人项目实行“双师型”指导模式,由校内指导教师和校外合作导师共同开展研究生指导工作,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制订、专业实践安排以及学位论文指导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负责选拔、审核协同培养育人项目校内导师和合作导师,候选导师聘任均应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聘任程序,其中专业学位类别为工程硕士的校内导师须在近3年作为负责人至少承担横向课题1项。导师名单须报研究生院审定后方可进行招生。研究生院为获聘的合作导师颁发聘书,合作导师的岗位职责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基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院为实施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的校外协同培养育人基地授牌,并与项目合作单位签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与义务。对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所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学院与项目合作单位可单独商定并签署补充协议或条款。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负责各项目协同培养育人基地的日常管理与质量检查,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确保基地发挥实际作用,签署基地、学院、研究生三方协议,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实践安全和知识产权保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协同培养育人基地进行定期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将优先作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基地予以推荐参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要求学院与合作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第八章 学费与奖助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协同培养育人项目研究生的学费和奖助金按照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院应鼓励各项目合作单位为研究生设立专项奖学金和学费补助。合作单位专项奖学金和学费补助标准与评定程序按照合作单位管理规定或项目双方合作协议执行。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协同培养育人项目在招生选拔、课程建设、基地建设、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等过程中产生的人员薪酬、差旅住宿、办公耗材等经费由研究生院、学院以及合作单位承担,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学院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协同培养育人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学院予以奖励,对于完成质量较差或出现明显失误、存在造假的学院予以处罚。 对未符合学校协同培养育人项目要求的学院、合作单位和导师,研究生院将终止该学院与合作单位此类项目的招生培养权,同时取消项目导师的招生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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