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
(修订版)
西交研〔2022〕20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树立科学、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强化立德树人职责落实,创新评价方式,加强流程管控,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总体要求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和研究开展须遵循“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指导和质量把关。学院(部、中心)是实施研究生培养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学科特点科学制定学位标准和质量保障措施。学校负责宏观管理,开展导师资格遴选,监管培养过程,把关学位授予质量,通过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选题、研究过程和创新性成果进行评价,不“唯论文、唯奖项”。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三条 基本要求
我校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论文送审及答辩等培养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具体实施
硕士学位申请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实施。各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硕士学位申请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博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基本要求
我校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论文送审及答辩等培养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申请博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六条 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第二学年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导师或院系决定,从开题报告通过至申请论文答辩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开题报告由院系组织,应以学术活动的形式在学院(部、中心)内公开进行,并邀请相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评审专家小组由3-5名校内外博士生导师组成(导师及导师团队成员为主体)。考核内容包括:文献综述、选题意义与科学依据、研究基础、研究内容与计划、工作难点及特色、预期成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创新点等。经评审通过的开题报告,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部、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贯通培养研究生转为博士生培养后可在第三学期)进行。中期考核由院系组织,应以学术活动的形式公开进行,考核小组由5-7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组成。中期考核内容包括:学科基础综合考试(含学科基础文献集阅读)、业务表现与论文工作进展、综合能力三个方面。研究生提交由导师签字的课程成绩、课题研究进展报告等书面材料后,方可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所有评审材料,须在学院(部、中心)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博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参加考核,须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批通过后,由学院另行组织考核,后续的学位申请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关注。
第八条 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须在学院(部、中心)或系所范围内进行公开预答辩,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预答辩专家组由3-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生导师、行业内高度认可的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组成。在预答辩中,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前沿性、理论及现实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独立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研究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与开题、中期研究内容的关联性等。
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博士研究生应认真修改与补充,填写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并报预答辩专家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答辩环节。对于未获得通过的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应修改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九条 学位论文送审
(一)送审审批
满足学院(部、中心)创新性成果等要求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申请人须提交“博士学位申请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博士学位论文规范审查意见表”、“学位论文查重报告”、“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博士研究生业务鉴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语”、“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材料核对表”等相关材料向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审批。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学位论文送审还须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
(二)资料公示
已获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连同“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性评价表”、创新性成果支撑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院内进行公示。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诉与举报。
(三)评审方式及内容
评审可采用常规评审与匿名评审(以下简称“盲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学位论文及其支撑材料由学院(部、中心)根据授位学科及研究方向负责送审。评审人应全面评估学位论文创新水平和学术成果,给出创新性评价;结合论文选题意义、体现的理论基础与专门知识、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论文写作水平等方面给出综合评价和评审结论。
盲审意见须作隐名处理,评审意见的原件应以保密方式保存。
(四)评审人要求
一般应是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学术造诣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正高级专家,或经研究生院批准认可的专家,或行业内高度认可的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论文评审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同一单位至多2人,且常规评审人与盲审人不得重复。
(五)评审意见使用
评审意见书内容包括:审查意见表、创新性评价表、综合评价表、评审结论表。
1. 论文评审结论的使用意见:
评审结论包括:“同意答辩”、“小修后答辩”、“大修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答辩”、“大修后送原评阅人评审”、“不同意答辩”。
小修指对论文的排版、格式、文字表述等进行小幅修改。
大修指调整论文结构、补充研究内容、完善数据等大量改动。
1)当所有评审结论均为“同意答辩”,直接申请答辩。
2)当有评审结论为“小修后答辩”,其余均为“同意答辩”时,申请人应根据审查意见表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并由导师签字确认后,可直接申请答辩。
3)当有评审结论为“大修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答辩”,申请人应按照审查意见表修改论文。自收到该份评审意见书起两个月后,将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须导师签字认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其中至少1人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进行审定,审定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审定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4)当有评审结论为“大修后送原评阅人评审”,申请人应按照审查意见表修改论文。自收到该份评阅意见书起两个月后,将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导师签字认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原评审人再审,再审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此前的评审结论、审查意见和“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5)当所有评审意见书中只有一份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不同意答辩”评审意见书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意见执行,该生博士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该“不同意答辩”结论不累计导师学位论文质量负积分。
6)当所有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两份及以上的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最后一份“不同意答辩”评审意见书起一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文件执行,该生博士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同时,记导师学位论文质量负积分-2分。
7)论文按照评审人的意见进行了重大修改,原评审结论和审查意见已经完全不能反映修改后论文的学术水平时,申请人可以终止此次学位申请,自收到第一份评审意见书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本条不适用于评审结论包含“不同意答辩”的情况。
8)当申请人不认可评审结论,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学术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其中至少1人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审议,审议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将结果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如果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应将原论文提交另两位评审专家进行盲审(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则需将原论文提交另三位评审专家进行盲审),并以此次盲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若对于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的评审意见提出异议申诉,则该生博士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统招博士最多对1份评审意见提出异议申诉,同等学力博士最多对2份评审意见提出异议申诉。
9)申请人送审次数不多于三次。
2. 论文创新性评价结果的使用意见:
创新性评价结果包括“优”、“良”、“中”、“差”四档。所有评审专家对创新点的评价中,“优”和“良”评价占所有评价的百分比低于70%,该生博士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3. 论文综合评价得分的使用意见:
所有评审专家综合评价表得分的平均分低于70分,该生博士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六)评审时效
为保证评审人有充分的评审时间,以及学院(部、中心)处理评审意见工作的顺利进行,自送审论文审核通过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不接受申请人催促,但学院(部、中心)应及时在网上公布评审意见的返回情况。
(七)审查意见汇总
满足申请答辩条件时,由答辩秘书填写“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汇总表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所有评审人(包括再审)的意见,不得故意隐瞒和遗漏。
(八)同等学力博士、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要求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精神,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至少送5位评审人评审,且全部由研究生院实行盲审。
完成涉密备案的博士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部、中心)负责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按常规办法送审,且评审人应是具备评审资格的涉密人员。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审批
自开题报告通过至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审批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一年,自送审审批通过至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一个月。
申请人须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核对表”、“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至所在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答辩审批。
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还须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求
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专家组成,一般应为同一研究领域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行业内高度认可的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且三分之二以上为正高级专家。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名。学位申请人应提前一周将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委员。
同等学力博士、联合培养博士以及担任博士生导师以来培养的第一个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由7名委员组成。对于同等学力博士,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委员不少于2人;对于联合培养博士,我校和联合培养单位以外的委员不少于2人。
申请人的导师不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中,导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应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和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讨论。
(三)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形成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字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对答辩不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可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做出决定,并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应在3个月之后且1年之内、博士学位论文应在6个月之后且2年之内完成修改工作,重新答辩且只能重新答辩1次。该生学位论文列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查对象。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学院(部、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论文内容、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和创新性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负责受理学位申请过程的各类异议申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同意人数超过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硕士论文可在3个月之后且1年之内、博士论文在6个月之后且2年之内完成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学位名单中分会表决非全票通过及其它情况的申请人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为不通过的,硕士论文可在3个月之后且1年之内、博士论文可在6个月之后且2年之内完成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五章 学位授予质量保障
第十三条 管理重心下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在保障质量、体现特色的前提下,制定研究生学位申请各环节的条件、要求、流程等细则,分类科学设置论文送审条件和评审方法,明确创新性成果类型、数量要求、质量要求及适用范围。其中,创新性成果可包括博士在读期间发表或产生的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奖、授权发明专利、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重大工程实践成果、重大社会实践成果或发明设计等,或不宜公开发表的重大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全程监管留痕。学位论文全程信息化管理,学位授予全程信息化留痕,加强过程管理和关键节点监督,随时查阅,随时复核,实现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导师团队、常规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评阅答辩意见等信息编入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责任溯源倒追。学位授予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问题即刻倒追前置环节。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质量不合格而不授予学位的论文,或其它方式认定的存在质量问题论文(如抽检中确定的“存在问题” 学位论文等),逐级溯源追责至培养单位、系所和导师,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研究生学位申请指导意见》(西交研〔2020〕1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