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研究生请假制度交研字<2001>017 号相关规定:
1、请假分病假和事假。病假需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需由本人直接处理者,方可准假;
2、病假一周内,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经导师批准,报学院学工组辅导员处备案;
病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事假三天以上两周之内,导师批准,学院主管研究生领导批准,报学工组辅导员处备案;
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事假两周以上者,导师、主管研究生领导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3、学生请假,经相关老师同意后,才可离校,返校后及时销假;
4、假条需交至辅导员处备案。
注意:
1、该假条为学生离校时,向学院备案所用;
2、对课程请假需要自行写情况说明,交由任课老师判定,此假条不作此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