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教〔2016〕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新形势,规范新任教师授课资格的认定工作,提高新任教师教学能力,保证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任教师是指首次承担我校授课任务的教师,其授课资格是指作为本科生、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单独承担教学任务的资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新任教师授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掌握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履行教师职责。取得教师资格证为获得授课资格的必要条件,但取得教师资格证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方能获得授课资格。
(二)完整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力资源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联合组织的新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熟悉授课的基本规范,具备从事授课工作的基本技能,并通过考核。
(三)具备拟开课程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其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等,通读课程指定的正式出版教材和相关的参考书。认真备课,撰写讲稿,完成习题。
(四)至少参加2次学校组织的教学研讨或报告活动。
(五)参加拟开课程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通过学院组织的试讲。如拟开课程属于学校新设课程,应参加相近课程的辅导工作。
(六)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4-8学时面向学生的授课试讲任务,通过学校组织的授课资格认定。
凡不具备以上任一条件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第四条 完整的教学辅导工作包括随班听课、答疑、批改作业、监考、阅卷、指导课程实验(上机)及上习题课、讨论课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至少听一门课程(不少于32学时),并参加相应的教学辅导环节,系(院)应有教学安排记录。优先选听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原则上,在同一指导教师(即主讲教师)指导下,新任教师所辅导的课程应和4-8学时面向学生试讲的课程一致。
(二)实验课、体育课等以实践性教学为主的课程,可采用开课见习制度,即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新任教师带班试讲,院专家组给出试讲评语。
已有两年以上授课经历,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可以免去参加教学辅导工作的要求,但应参加学院试讲和学校组织的授课资格认定。
第三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新教师岗前集中培训;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进行认定;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新教师授课资格审批。
第六条 学院(中心)负责组织试讲与授课资格推荐等;为参加辅导和试讲的新任教师配备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的指导教师,对新任教师授课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指导。
第七条 学院(中心)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报送面向学生试讲(4-8学时)的新任教师名单和教学安排。
凡安排授课的新任教师应先获得授课资格,学院(中心)不得对未获得授课资格的新任教师安排讲课任务,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第四章 指导教师责任
第八条 指导教师负责制定新任教师教学能力培养计划,包括安排听课及各教学环节的辅导工作,进行教学能力培养。
第九条 指导教师要参加学院组织的新任教师的试讲工作,在4-8学时面向学生试讲过程中应随堂听课,即时点评、指导。
第十条 指导教师指导新任教师的工作视同履行教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在申请授课资格认定之前,需填写“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审批表”,并向学院提交。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第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以及教学任务的需要,安排新任教师的教学辅导,并指定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试讲,确定新任教师获得面向学生授课的资格。试讲安排要提前通报教务处(研究生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委派校督导专家参加,试讲专家组中校督导专家人数不低于1/3。试讲包括课程内容(不低于50分钟)和回答专家提问两部分。要求教师提供三个不同内容的讲稿,由专家组现场指定其中一个讲课内容。
试讲通过后,学院确定4-8学时面向学生的试讲安排,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将4-8学时试讲安排通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专家随堂听课,对其授课资格给出认定意见,并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公布后,新任教师方可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6年3月30日学校教学委员会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办法》(西交教〔2011〕67号),《关于公布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办法实施补充细则的通知》(西交教〔2014〕39号)废止。
附件:1. 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审批表
2. 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