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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调整及教师请假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2日 点击数:


西交教〔200634

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的严肃性,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调整课程与调整教学任务

1、教师应按规定的教学任务、课程学时数、上课时间和地点授课。

2、临时调整课程是指因为某种原因需要临时停课、调课、换教室、代课等。

调整教学任务是指因为某种原因需要在课表上或一段时间(两周以上,不含两周)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时分配、拆并班级、上课起止周次等。

3、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对所讲授课程如有特殊要求(如采用多媒体教学、授课人数等),应在教学任务通知书的备注栏内扼要说明,以供课程负责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学院)安排课表时参考。

4、教学任务确定后,学院如有原因需要调整教学任务时,应由学院填写《教学任务/课程调整申请表》,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同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调整教学任务。

5、课表排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教学任务,学院如确有原因需要调整教学任务时,应由学院填写《教学任务/课程调整申请表》,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教学任务调整后,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通知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通知学生及任课教师。

6、教师如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课程,必须提前办理调整手续,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学任务/课程调整申请表》,经系主任、主管副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调课。课程调整后,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到学生。

7、主讲教师每学期临时调整课程不超过三次。主讲教师确实因学校工作需要临时调整课程超过三次,教师按临时调整课程办理手续后,还必须经过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调整课程。

8、若在教学课程表中注明有辅导教师,且辅导教师具备授课资格,则辅导教师上课不属于临时调整课程。本科生课程主讲教师上课期间可以安排辅导教师上课累计不超过三次,主讲教师全面负责课程质量。

9、学生因参加学校及社会大型活动,或遇突发事件时,课程表由教务处及研究院根据具体情况作统一调整。

二、教师请假

1、主讲教师及从事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师因病或出差,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2、主讲教师因病或出差两周以上不含两周不能上课,学院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按照调整教学任务办理审批手续。如确无适当人员可代课,请假教师应按照调整教学任务办理停课手续。

3、教师请假应由教师本人提出请假申请,并填写《课程调整申请表》,按上述规定办理课程调整手续。请假两周以内的,经系主任、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请假两周以上的,主管副院长在表上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三、其它

1、未办理调课或调整教学任务手续而擅自调整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及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管理规定办法2006510日经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691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教务处及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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