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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交学〔2017〕37号文件,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条,学生申诉方式如下: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书院(学院)应当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由书院(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专门小组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书院(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应当在处分送达通知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处、统战部、保卫处、法律室、团委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书院(学院)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个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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