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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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实践、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的基石。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实验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和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检查、督促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领导小组下设专业小组或分委员会,具体负责各专门类别的实验室及相关物品的安全检查和管理,接受省、市对口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应设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负责建立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七条 各系、所、中心、实验室的主任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挂牌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负责对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第八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实验场所及设施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学校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实验室处代表学校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学院与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与本单位开展教学科研的所有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各类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紧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处备案。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要求等均应悬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应建立出入许可制度,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药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药品的购置、使用、储存等由各实验室负责,应加强管理,分类存放,建立出入库使用登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药品的教学、科研和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应向学校实验室处申请,由实验室处与保卫处联合审批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方可购置。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室使用的压力气瓶要有安全责任人,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并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正确摆放和操作气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定期检验。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检验时间、使用寿命、压力,并向气体提供单位提出安全要求,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室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或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放射性物品,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管理规程,还应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七条 生物样品安全管理。必须加强对科研、教学用细菌、病毒等生物样品的管理,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全过程安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彻底消毒灭活处理,再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必须从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严禁购买不合格的动物用于教学、科研。饲养实验动物必须取得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动物实验相关废弃物,应按规定保存,集中送往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感染或放射接种的动物应严格按照规范处置,防止污染物蔓延。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须对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有完整详实的使用记录。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高电压设备等机动设备。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严禁使用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立运行记录,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危险废弃物包括液体废物、固体废物、利器、生物废物、动物废物等,其处置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要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由实验室处委托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定期处置。

第二十二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保修更换,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物业处审批。物业处应加强对实验室用水用电的管理,定期开展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性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辐射、高压、强磁、压力容器等),在实验室房门、房间内相应位置张贴醒目标识,指向明确到位。实验室的各区域均应张贴逃生指向标识和逃生路线图。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室公共走廊整洁畅通,紧急通道畅通。实验室的物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过程中严禁在实验台上放置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离开实验室前,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切断电源、关闭水源、气源和门窗等。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处组织编写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搭建安全知识学习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讲座宣传,对各级安全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安全教育学习、考核的内容和形式。要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记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确保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熟知有关安全知识、安全事项和急救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本院新教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依照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日常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实验室处负责组织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学院和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即责令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令其关停,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在进行维修改造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现场值班,项目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急救设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实验室安全监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或管理不善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实验室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处负责解释,经2013年7月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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