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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职工养老保险知识问答

时间:2020-03-20    浏览: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解答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

2、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在我国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退休后养老费待遇称退休金或退休费。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要求自2014年10月1日起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3、职业年金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单位福利保障制度,构成单位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部分,并具有强制性和延期支付特征。它与职工的服务时间长短、业绩等指标挂钩,具有较强的激励特征。

4、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关系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费待遇的一种国家法定社会保险;职业年金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5、国家对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要求

根据国家上述两个文件要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养老制度改革,并建立职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在职人员按规定属地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原由单位负责发放的退休金和纳入统筹范围的津补贴(含生活补贴)改由地方发放,同时领取职业年金。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及其比例

(1)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为降低单位负担,国家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单位缴费的比例降为16%);个人缴费的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以此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去世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是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职业年金的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费用进入职业年金基金、并实行个人账户管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支取办法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支取办法相同。

7、国家和陕西省对参保工作的操作步骤和具体要求

2019年10月17日,财政部、人社部联合下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168号)。2019年10月17日,陕西省以此对属地内相关单位参保工作制定了操作步骤和具体要求。

(1)11月8日前完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称为“中人”)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之间个人应缴费总额及单位已发的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称为“老人”)养老金的数据上报;

(2)11月15日前完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中人”)参保工作,年底前实现正常缴费;

(3)11月20日前,完成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职工(“老人”)的银行卡的信息报送并在12月初完成制卡、发放、激活,确保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职工(“老人”)的2020年1月养老金及时到账。

(4)11月30日前,进行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算:学校应将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足额缴纳给地方基金征缴机构;在此基础上,对基本养老保险学校应缴费与基金应付的养老金(即学校已代发的部分)进行比较,如果学校应缴费大于基金应付养老金,差额部分由学校缴入基金;如果学校应缴费小于基金应付养老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差额退回学校。

(5)11月30日前,学校应将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和代扣的个人缴费足额缴纳给地方基金征缴机构,对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实帐积累(与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类似,职工个人可以随时查询)。

(6)从2020年起,中央财政将安排各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所需资金的预算,不再安排退休人员退休费预算。

8、国家设定“老人”、“中人”、“新人”的涵义及意义

为了确保改革前后职工退休待遇正常衔接,以养老制度改革实施起始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将职工区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其退休待遇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原则确定。

(1)“老人”:即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统筹、领取待遇,不需缴费。

(2)“中人”:即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开始缴费。他们在改革前由于国家政策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并记载。

(3) “新人”: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

9、“老人”、“中人”、“新人”的退休待遇  

(1)“老人”:原来由学校负责发放的基本退休金和纳入统筹范围的津补贴(含生活补贴)改由社会统筹的养老基金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按规定,未纳入统筹的津补贴项目及纳入后超出地方标准部分由学校继续发放,确保退休职工原有退休费待遇不降低。

(2)“中人”:国家对他们实行“逐步过渡”的政策,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10、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老人”和退休“中人”的待遇发放办法变化情况

(1)养老保险统筹后,学校“老人”存在学校原发待遇超过统筹应发部分的情况。根据“国发〔2015〕2号”文所提出的“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的要求,学校原发“老人”待遇超过统筹应发的部分,在国家和陕西省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由学校继续承担。

(2)由于目前国家和陕西省对已退休“中人”的待遇计发办法尚未出台。按陕西省要求,退休“中人”待遇在“新办法”出台前由学校先行负担并保持原有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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