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奖助
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西交研〔2017〕90号)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7-14    阅读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按学位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按照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由研究生院提名,经校长批准成立后,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研究生毕(结)业名单;

(二)作出撤销研究生毕(结)业文凭的决议;

(三)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毕(结)业争议事项;

(四)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和退学等处理决定。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3学年,博士研究生为3-5学年,直博生4-6学年;非全日制硕士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5学年,博士研究生为3-6学年。

当在校学习时间即将达到上限时,博士研究生如需延期,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最多可延长一学年。

当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上限时,或者延期期满时,研究生须以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等形式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者,学校将按期满退学进行处理。

研究生因病、生育和创业休学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上限根据审批时的约定顺延。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研究生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生效,期限至多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研究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经校医院或其认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的,研究生院准予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诊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均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获批后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学校不予注册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学费缓缴,办理有关手续,并获批准后,学校予以注册学籍。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承诺的已注册研究生,学校暂时中止其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二节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遇导师病故、调离、丧失指导资格、健康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时,须申请转导师,必要时可以同时申请转专业。

研究生学满一学年后,对其他学科(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有权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状况或创业需求,申请转导师、转专业一次。

在原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范围内转导师的,经接收导师同意,由学院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跨一级学科或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转导师和专业的,经接收导师推荐,由转入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申请材料和考核结果在转入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的,由转入学院审核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硕士研究生,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研究生指导教师;对于博士研究生,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研究生转导师前应书面向原导师说明意愿和理由,征得原导师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向原导师移交科研工作,结清财务和物品手续。必要时由学院负责与原导师沟通,原则上须尊重研究生的转导师(专业)意愿,并做好协调工作。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研究生应服从学校安排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除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转为临床医学硕士学术学位研究生外,其他学术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不能互转。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学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七条 我校在读研究生因故需要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若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详实,经学院同意,由研究生院核准,学校出具证明,其中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因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联系(必要时学校可协助)接收学校。

外校在读研究生申请转入我校时,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我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初步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若其就读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等均不低于我校现有水平,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详实,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通知相关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考核。对于硕士研究生,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研究生指导教师;对于博士研究生,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拟同意接收的,申请材料和考核结果在学院和研究生院主页上公示3天,无异议的,由研究生院提请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接收的,可以转入。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至多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两学年。

第十九条 因出国(境)学习需要离开学校6个月以上的研究生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享受出国研究生待遇,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因病、生育和创业等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离开学校的和学校认为应当暂时中断学业离开学校的研究生均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须在休学批准书中确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校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或者经校医院确认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第四节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校医院或其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学籍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学籍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审核,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通过学位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毕业答辩和学位答辩可以按学位答辩的要求和程序合并进行。毕业答辩也可以按毕业答辩的要求和程序单独进行。如果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毕业的同时申请硕士学位,则两个答辩可合并进行,但须同时满足二者的标准和程序。

未取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后五学年内,可通过补充研究、发表成果,完善学位论文,经本人申请,通过学位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达到在校学习时间上限或延长期满时,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通过结业审核,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满学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满学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内容,成绩合格的,经本人申请,通过结业审核,学校准予提前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结业后五学年内,可以通过补考、重修、开展研究或撰写论文等学习活动,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通过毕业审核程序,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经本人申请,通过学位审核程序,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在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和研究生院两级审查,核实无误,批准后方可修改,并按省教育厅的要求报批。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本学科(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学科(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辅修学科(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直接攻博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因病不宜继续博士学业的,或者在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中被分流的,或者直接攻博研究生学满两学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满一学年,且自愿降为硕士研究生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由研究生院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籍层次变更为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士研究生毕(结)业审核,达到硕士研究生毕(结)业要求的,准予硕士研究生毕(结)业,由学校发给毕(结)业证书;通过硕士学位审核,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普通博士研究生因故无法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博士研究生学籍,申请硕士学位。通过博士研究生毕(结)业审核,达到博士研究生毕(结)业要求的,准予博士研究生毕(结)业,由学校发给毕(结)业证书;通过硕士学位审核,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学籍、毕(结)业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研究生在同一学习时段,只注册一个普通学籍。跨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录取学校进行学籍注册。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研究生标注其录取类型。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退学等已结束学籍的研究生都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生资格,终止其作为在校生享有的各项权利。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对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在校学习有关事项的管理,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经2017年7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原《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西交研200580号)、《研究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西交研〔200674号)、研究生转导师的有关规定》(西交研〔2009112号)和《关于实施长学制研究生培养的若干规定(试行)》(西交研〔20145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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