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交叉培养”项目实施意见
西交研〔2016〕35号
为鼓励学科交叉,推进学术创新,拟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博士研究生 “交叉培养”项目(简称IDT),特提出本意见。
一、项目设立
(1)“交叉培养”是指两位来自不同学科门类(工学参照美欧通行的学科划分办法)的本校在职导师,围绕学科交叉前沿课题,联合培养指导一名博士研究生。
(2)采用双导师制,拟授学位所在学科的导师为主导师,拟交叉学科的导师为合作导师。
(3)采取申报评审制,由主导师和合作导师共同向主导师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申报基本条件
(1)主导师和合作导师均需具备博士生指导资格,学术水平高,拥有优良的培养条件,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主导师和合作导师之间需有实质性的科研合作。
(3)主导师和合作导师均满足学校关于导师的其他条件。
三、招生
(1)研究生院从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中安排专门计划,由学校统一管理,不计入学院和导师的招生计划。
(2)每年导师资格动态审核时,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批准立项的列入下一年度招生目录。
(3)招生各环节均须按学校、学院规定的程序实施。
(4)每位导师(不论主导师或合作导师)每年至多可申请招收一名“交叉培养”项目研究生。
四、培养
(1)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录取时,由主导师和合作导师根据学校基本要求、结合交叉项目的研究需要及学生的自身情况共同确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报送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2)研究生所修总学分不得低于普通博士生的基本要求。学位课须从主导师所在的一级学科的学位课中选择,选修课中至少有2门选自合作导师所在的一级学科的课程。
(3)在培养过程中,需有主导师和合作导师的定期指导交流制度。
(4)学生的日常管理纳入主导师所在学院进行。
(5)纳入本项目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五、学位
(1)学生需按主导师所在学院的程序和条件完成学位申请。
(2)学位论文送审时,至少有2位盲审专家,其中1名盲审专家来自合作导师所在学科。
(3)学生学位论文答辩时主导师和合作导师均须在场,答辩委员中须有2名专家来自合作导师所在学科。
(4)学生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申请由主导师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学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主导师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主导师所在学科的学位。
(6)学位论文封面须标注交叉培养项目,注明主导师与合作导师。
六、奖助金
(1)国家助学金、学校自筹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由学校负担。
(2)助研岗位津贴由主导师负责发放。
七、其他
(1)申请毕业答辩时,论文评审人和答辩委员应来自于交叉培养的两个学科。
(2)因故中途退出本项目,由研究生提出申请,主导师和合作导师均需签署意见,经主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并提出处置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退出项目后,按普通博士生对待。
(3)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