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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层楼宇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5-04-03     点击量:

关于印发《高层楼宇防火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高层楼宇防火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4日

  

 

 

高层楼宇防火管理办法

 

(经2014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层楼宇的防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楼宇是指楼层在九层(含九层)以上的教学办公楼、学生宿舍楼、职工住宅楼。九层以下的楼房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消防管理。

第三条  高层楼宇的防火工作实行管理职能分工负责制,在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由保卫处统一实施监管。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高层楼宇的消防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消防法规、校园消防规章制度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定校园消防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掌握全校高层楼宇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四)指导物业管理部门、楼宇使用单位开展防火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高层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住户参与,引导住户树立家庭防火意识。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防火公约,督促住户遵守各项条款;

(二)对居住人员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住人员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住人员整改火险隐患;

(四)发生火灾时,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维护救火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现场,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五)负责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楼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高层楼宇的住户应当自觉接受校保卫处、物业、房管、水电、天然气等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电器设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安装燃气管道和设备;

(三)不得在阳台、厨房及卫生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房屋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五)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升的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

(六)要自觉维护、保持公共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畅通无阻,不得将公共部位擅自封闭及堆放杂物;

(七)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

(八)教育儿童懂得火的危害性,做到不玩火、不点火;

(九)学习防火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物业、房管、保卫部门报告。

第七条  学校天然气管理单位要定期对高层楼宇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部位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学校水电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供水、供电安全有关规定,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定期对室内给水系统、室外供水管网(含消防水系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九条  高层楼宇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火灾预防工作,自觉维护和遵守各项防火规定,接受保卫处对安全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高层楼宇的相关管理部门(如:房屋、水电、天然气等管理单位),要指定有关人员配合保卫处和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  高层楼宇地下室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消防安全规定,并经保卫处审核批准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保卫处根据国家、

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住宅楼防火管理办法》(西交综〔2002〕12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校综治委成员。

  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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