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4日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经2014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贯彻学校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火为首”的宗旨,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学校编制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全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教育部的《高校消防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三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或副书记)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开展全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二级责任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干部和若干名义务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第六条 各级单位要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实验、试验、施工)操作规程。
第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园内社会物业管理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保卫处的指导、督查。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卫队为主的校园义务消防队;二级责任单位要成立义务消防工作组织;学生会成立大学生义务消防队,指定义务防火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定期组织学习消防知识、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掌握防火和疏散逃生的技能。
第九条 校保卫处依法履行对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检查,促进二级责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全校公共区域消防专用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维修;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及维护;家属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住房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二级责任单位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确保单位内部的消防通道安全畅通,安全疏散标志规范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楼梯和楼道,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及驻校其他单位对工作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学校配置的灭火器材等负有管理责任;要做好日常的保管和检查,避免人为破坏和丢失;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损坏、丢失的,对单位及管理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二级责任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单位的安全员对辖区内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学生活动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举办活动期间,要指定防火管理人员或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活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清查,关闭电源,消除隐患;附属医院、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安排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五条 全校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围绕“四个能力”建设开展好宣传、培训活动;二级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明火作业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专业培训,重点要害部位的上述人员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专业培训;重视对新入职的青年教工和刚入校的大学生、研究生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每年的11月为全校“11.9”消防活动月,集中学习、宣传消防知识和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和灭火器使用培训,在11月9日举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消防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及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严禁在学生公寓、临建房屋、教学实验楼、重点要害部位等地进行明火做饭、明火取暖以及未经批准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禁止在教学区、学生区内为私家车电瓶充电;单位公用电动车辆及电瓶需充电时,必须在有专人监管、有固定专项插座和安全隔离的空间进行。
第十八条 使用、储存、购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并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校园内动用明火实行严格审批制度。凡是在教学科研、施工改造中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方可使用。保卫处对未经审批的明火作业,一律现场叫停,按有关规定要求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对其及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校园内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场地管理单位,要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向学校递交的审批报告中必须附上安全活动预案,明确责任人、安全员并保障安全通道的畅通。学校审批合格后,活动方可举办。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委托管理时,在签订的合同中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对于校内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依照《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签订合同,工程验收时,学校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要会同保卫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消除,对违反《高校消防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查处力度,发现隐患及时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照消防工作程序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学校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积极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撰写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及保卫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消防档案应包括下一级的消防设备情况和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情况。校园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申报确立并专项建档、重点督查监管。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学校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个人疏忽造成火灾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校园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和相关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交综〔2002〕9号)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校综治委成员。
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