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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员职级评定、晋升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8-07-17     点击量: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职员职级评定、晋升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13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职员职级评定、晋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政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教育职员制度,规范职员职级评定、晋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员职级设置
  职员职级主要反映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业绩水平、专业素质和能力。我校职员职级设为高、中、初三个等级,共十二个职级。其中,一至六级为高级职员职级,七至九级为中级职员职级,十至十二级为初级职员职级。
  第三条 评定、晋升职员职级条件
  (一)评定、晋升职员职级的必备条件:
  1.申报职员职级者应为本校正式在编在岗的各类管理人员。
  2.职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具有履行职员岗位职责的能力;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学历。
  3.晋升职员职级者应已完成规定的职员培训科目,成绩合格;符合学校职员职级评定、晋升年限的要求;各年度考核合格。
  (二)评定、晋升职员职级的基本条件:
  1.高级职员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了履行本职工作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思维,能应用于实际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有较高水平的文字表达能力,独立起草过重要文件、撰写过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计划或总结,公开发表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高水平管理类论文;
  (3)爱岗敬业,关心集体,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精通相关领域的业务,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的能力和水平。
  2.中级职员的基本条件:
  (1)较好地掌握了履职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能够独立解决本职岗位上各种实际问题,取得良好的工作业绩;
  (2)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起草各种公文,撰写工作报告、工作总结等,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管理工作论文;
  (3)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岗位适应能力强,能够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3.初级职员的基本条件:
  (1)掌握了职员岗位必需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较好的执行力;
  (2)有正确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起草日常公文;
  (3)爱岗敬业,有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能够胜任履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基本要求。
  (三)职级评定或晋升的考试、考核要求
  凡评定和晋升职员职级,均须经过学校相应的考试或考核。其中,首次申报初、中级职员职级者须通过人事处组织的相应考试(笔试、面试等);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员职级者须已完成相关的业务培训任务,考试或考核合格。基本要求如下:
  1.初级职员:重在考核基本素质技能训练情况。须参加过公文写作、办公自动化、职员道德素养等课程的培训,考试或考查合格;
  2.中级职员:重在考核职业技能提高情况。须参加过高级公文写作、计算机及信息化技术、岗位业务知识等课程的培训,考试或考查合格;
  3.高级职员:重在考核研究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提升方面。须参加过政治理论、管理科学与领导艺术、高等教育学等课程的培训,撰写2篇以上水平较高、对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工作总结、调研报告,或提交本人撰写并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作为考核依据。
  (四)职员职级评定、晋升的年限基本条件
  十二级职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在见习期内者。
  十一级职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已满者;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十级职员: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已满者;十一级职员任职满二年者。
  九级职员: 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十级职员任职满二年者。
  八级职员: 九级职员任职满二年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九级职员任职满一年者。
  七级职员: 八级职员任职满二年者;具有博士学位的八级职员任职满一年者。
  六级职员: 七级职员任职满三年者。
  五级职员: 六级职员任职满四年者。
  四级职员: 五级职员任职满四年者。
  三级职员: 四级职员任职满五年者。
  二级及以上职员:不规定具体年限,根据上级任命的领导干部职务确定。
  (五)凡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者,在满足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升职级。对于工作业绩突出,但任职年限未到,因工作需要晋升高一级职级者,经单位推荐、专家评定,并经校职员职级评聘委员会批准,可不受上述任职年限条件限制。
  (六)对于由校内转岗或由校外新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其初次评定职级主要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经历及原单位任职情况,由人事处组织专家小组,参照校内同类人员的平均职级水平进行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晋升职级:
  1.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正在接受司法、纪检部门审查或受到处罚者;
  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有失职或渎职行为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4.未经组织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
  第四条 职员职级评定与晋升程序
  (一)申报:
  凡符合职员职级评定或晋升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职员职级评定晋升申报表并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附件材料主要包括能够支撑申报表内容的相关业绩材料和证明材料等。
  (二)基本条件和业绩审核:
  各单位职员职级评聘工作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工作业绩、参加培训考试和考核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审查意见,由审查负责人签名。
  (三)材料公示:
  各单位在进行职员职级正式评审前,须将本单位所有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公示三天以上,接受全体教职工审查。
  (四)职级的评议与审批:
  各级职员职级实行晋升职数控制。人事处根据职员职级设置的总体比例规划,提出每次晋升各级职员职级的职数建议方案,报学校职员职级评聘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全校公布,各单位在下达的职级名额内进行评定。
  1.初级职员:由各院(部)或机关职员职级评聘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评定,评定结果报校人事处审核批准。
  2.中级职员:由各院(部)或机关职员职级评聘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人事处,由学校职员职级评聘委员会审定批准。
  3.高级职员:由各院(部)或机关职员职级评聘工作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晋升高级职员职级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提出推荐晋升各职级的人选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校人事处。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评议委员会对被推荐人进行答辩、评议和票决,所确定的晋升名单报学校职员职级评聘委员会审批。对晋升三级及以上职员职级的还须报教育部审批。
  (五)公示结果:经校职员职级评聘委员会审批的晋升者名单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者由学校正式发文、归档;对于有异议者由人事处负责后续的核实工作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职员职级评聘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职员职级评定与晋升的组织领导
  (一)学校设立职员职级评聘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职员职级评定、晋升与聘任工作。职员职级评聘委员会实行两年一届的任期制,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部分四级以上职员和管理专家组成。职员职级评聘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原则上每两年评聘一次。
  (二)各院(部)或机关与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职员职级评聘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职员职级评聘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中级及以下职员的晋升评审工作,并审核和推荐晋升高级职员职级的人选。
  1.学院(部)职员职级评聘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院(部)领导及教师代表。
  2.机关与直属单位成立统一的职员职级评聘工作小组,由有关校领导任组长,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
  3.评聘工作小组为非常设机构,一般由7~11人组成,工作小组成员实行本人回避原则。评聘工作小组名单须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职员职级评定办法》(西交校〔2005〕22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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