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校门出入管理办法》已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校门出入管理办法》(西交综〔2002〕13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安全保卫 管理 规章 印发 通知
抄送: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总支),学校党政领导、总务长、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9日印发
校门出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根据《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和《流动人员治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门,是指在各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域设置的所有大门。
第三条 所有人员出入校门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本校师生员工出入校门时,应佩带“”字样的校徽或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一卡通等)表明身份;
(二)非本校师生员工(含各单位聘用的校外人员、各类短训班学员)进入校门时,应主动出示《校园出入证》或《学员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三)需开展教学、新闻采访或举办文体活动的校外人员,应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送保卫处备案,并从保卫处指定的校门有序进入;
(四)教职工家属进入校园须持《校园出入证》;
(五)骑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瓶车)出入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禁止机动摩托车行驶;
(六)禁止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遛狗、练车等其他影响教学工作的活动。
第四条 外来人员入校应遵守以下会客接待制度:
(一)正常上班时间为对外接待和会客时间。非上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经保卫处与校有关方面联系同意后,可准予接待和会客;
(二)因公来校洽谈工作,经接待单位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五条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携带公物出校门(包括车辆载运的物品),必须接受校门卫检查,交验由单位主管部门签发的物品放行单或书面证明,否则门卫有权拒绝放行;
(二)携带个人物品出校,凭本人有效证件,经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出校。对携带可疑物品出校的,校门卫有权暂缓放行,经保卫处核查后方可放行;
(三)外校人员和车辆带入物品须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不得将易燃、易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带入校园。
第六条 出入校门的师生员工、外校人员和车辆,要自觉服从门卫的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拒绝门卫检查,无理取闹、强行出入校门者,保卫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单位或上报学校给其纪律处分;对构成违法行为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突发事件或非常时期的校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校门出入管理办法》(西交综〔20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