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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科生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规定》(经2017年7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八章“授予学士学位”规定,具体如下:
第四十二条在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习期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且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结业的;
(二)未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毕业条件规定的外语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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