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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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干部人事规章制度
- 文 号: 西交人〔2021〕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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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西交人〔2021〕58 号
(经2021年7月6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集聚全球青年英才,依托“中国西部海外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建设一支富有创新活力的博士后队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和《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开展科研项目攻关、解决行业技术难题、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重要任务,同时可承担教学和学生工作。
第三条 招收类别博士后按照学科博士后、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三类招收,各类博士后均须全职在校工作。
(一)学科博士后:支撑学科、重点团队建设,主要布局在传统学科新方向、新兴交叉学科、生命医学、信息技术、大材料、基础学科、人文社科等重点领域,依托科研团队招收。
(二)项目博士后:保障科研任务实施,依托有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团队招收。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面向经济社会需求,支撑创新研发及推广、高端智库建设等,根据学校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合作需求,依托校内科研团队与合作单位联合招收。
第四条 招收条件
(一)政治方向正确,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国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和进取意识,恪守师德行为规范、学术道德规范。
(二)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在取得博士学位 3 年内),年龄一般不超过 32 周岁,身心健康。
(三)已在相关领域取得明显业绩,具有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学科博士后的具体条件由学院(部)制定,学校审批;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具体条件分别由科研团队、或科研团队和合作单位制定,学院(部)审核,学校审批。
第五条 招收程序申请人填写《博士后申报表》,学院(部)组织评价其学术水平,学院(部)党委考察其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经学院(部)公示后,报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审核,教师聘任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管理
(一)博士后聘用为助理教授,进站时须与学校、学院(部)、合作导师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博士后的工作任务。学科博士后的合同任务由学院(部)制定,学校审批;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合同任务分别由科研团队、或科研团队和合作单位制定,学院(部)审核,学校审批。按任务需求,聘期可设置为 2-4 年,业绩突出者可在期满时申请续聘,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 6 年。
(二)学院(部)和科研团队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并为其提供工作条件。
(三)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部)和科研团队组织,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年度考核重在帮助、指导和促进本人发展,聘期考核重在考察合同任务完成情况。聘期考核合格且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高级岗位条件者可申请晋升相应岗位,岗位设置按照学校批准的各学院(部)规划执行,满足校内人才计划条件者可申请相应人才计划;也可出站并申请评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聘期内提前完成合同任务且满足学校教学科研高级岗位条件或校内人才计划条件者,可随时申请。
(四)聘期内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离职者,按退站处理。
第七条 待遇
(一)博士后薪酬由基本年薪、奖励性绩效津贴、科研及社会服务收入组成,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基本年薪不低于 16 万元/年,学科博士后由学校与团队共同承担,其中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校承担 6 万元/年、团队承担不低于 10 万元/年,人文社科类原则上学校承担 8 万元/年、团队承担不低于 8 万元/年;项目博士后由所在团队承担;联合培养博士后由合作单位承担;奖励性绩效津贴、科研及社会服务收入由学院或科研团队承担。
(二)博士后享受学校子女就学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学科资助博士后所需经费由学校和个人分别承担,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所需经费由团队或合作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可租住学校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1500 元/月,其中学科博士后租房补贴由学校承担,项目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租房补贴由团队或合作单位承担。
(三)博士后可申请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晋升学校教学科研高级岗位或入选校内人才计划后,学校按照相应标准发放科研启动费(扣除“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已支持数额)、安家费。
(四)对于人文社科类部分学科确因师资补充困难,为保障其教学工作和教师队伍持续发展,其招聘的博士后中发展潜力良好、能够胜任教师职责者,经学校评审,可由学校承担其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博士后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博士后享受学校子女就学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