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2007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学习勤奋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采取不同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
第三条 学校鼓励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解决上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 学校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采取实物发放性困难补助、临时性困难补助、长期性困难补助等方式进行资助。
(一)实物发放性困难补助: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用品的新生,学校进行一次性冬寒补助(发放棉衣等实物)。
(二)临时性困难补助: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额一般不超过600元。
1.因病住院治疗,身体急需调补而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学生。
(三)长期性困难补助: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得到长期、固定的补助。
第五条 需要困难补助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以下学生不予补助:
(一)因本人责任导致被盗、宿舍发生火灾等,造成临时性困难的学生;
(二)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学生;
(三)在德、智、体、美诸方面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学生;
(四)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学生;
(五)休学期间的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西交学〔2001〕22号)同时废止。
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doc
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