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办公服务 > 政策文献 > 正文

政策文献

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4-03-13       点击量:
    国家奖学金是党和政府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简朴;
        3. 身体健康;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为学校一等奖学金者;
        5.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
        6. 家庭经济困难。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金额: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 学生可每年连续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1. 每年九月,根据《学生综合评分办法》进行学年考核和综合评分;
        2.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个人事迹材料,经学院审核后,于每年10月1日前报学生处。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由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企业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国家奖学金到达学校后,由学校划入获奖学生帐号。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监督:学校评审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示制,评审名单确定后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果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纪律,受到纪律处分者,学校将撤消其原表彰决定并追回所发的奖状、证书,停发奖学金,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闭

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    邮编:710049
E-MAIL:XSC232@MAIL.XJTU.EDU.CN
版权所有:学生工作部(处)
网站维护联系人:彭勃 刘莹     电话:82668786
技术支持与维护:网络信息中心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