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学部公章的管理工作,做到合理用印,使公章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学部综合办公室根据医学部授权,统一负责医学部公章的颁发、刻制、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章的颁发
第三条 各单位的公章由批准成立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颁发。医学部各院(系)、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等二级单位,由医学部颁发公章。
第三章 公章刻制的范围与程序
第四条 刻制单位(部门)公章,均以上级主管部门及医学部主管部门有关成立机构建制的正式批件为依据。行政公章印制一般到处级单位,业务单位刻制一般到院一级单位。
第五条 医学部各二级单位的行政序列公章,由医学部综合办负责开具介绍信到办理审批公章手续。
第六条 各附属医院(所)下属单位行政序列公章和有关业务专用章由各院、所的办公室开据介绍信直接到所在区公安分局审批刻制。
第七条 医学部各学院(系)内设机构一般不再单独颁发公章。如确有需要,需由本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医学部综合办公室审批后,持医学部介绍信到所在区公安分局审批刻制。公章刻制后,需经综合办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 已颁发的各二级单位公章损坏需重新刻制,由本单位写出书面请示,经医学部综合办同意后,开具介绍信到办理审批刻制手续。
第九条 凡经医学部开具介绍信刻制的公章,均需在医学部综合办备案(印章更换的同时交回旧印章),办理领用印章手续后才能正式启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公章。
第四章 公章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医学部、医学部党工委公章(包括部领导的签名章)由医学部综合办专人负责管理。各单位的印章由各单位办公室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公章保管人员不在岗位时可委托责任心强,能认真负责的人员代管,确保及时用印,使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公章必须当面使用,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须经医学部主管领导批准,同时做好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用印要注意位置恰当,盖住落款单位名称和日期,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第十五条 各单位印章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制造假印章立即扣留,并追查责任。
第十六条 公章如有丢失,必须立即向综合办报告,迅速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 当原有公章停止使用或重新刻制时,应将该公章(旧章)交综合办统一保存管理。
第五章 医学部、医学部党工委印章使用范围及程序
第十八条 以医学部名义发文,需经医学部主管领导签发并经综合办核准、编号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以医学部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书及需加盖医学部公章的其它文件,须经主管部主任审批签字,由有关职能部门到综合办办理。
第二十条 经主管领导授权批准加盖医学部公章的各类文件等,由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前来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例行公务需加盖公章的由部门工作人员凭用印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学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