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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部部务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日期:2014-11-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行政,使医学部管理体系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委员会、关于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有关工作规定》精神,结合医学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是医学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医学部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医学部部务会议由医学部主任(或由医学部主任委托的领导)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成员由医学部主任、副主任、党工委书记、副书记组成。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决定,由医学部综合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四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时间一般为周三下午。若医学部主任认为有必要,可临时召开医学部部务会议。

第五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的有效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医学部分管领导应到会。

第六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章  会议的议题

第七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主要研究、协调、落实、检查医学部工作,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

医学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研究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指导原则、重大改革方案等;

(二)制定医学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三)确定并组织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以及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

(四)确定医学学科队伍建设规划与岗位设置并实施招聘、聘任与考核;

(五)在干部管理权限内任命和考核干部;

(六)确定并实施医学经费的使用;

(七)审议并决定各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报告与议案;

(八)安排部署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

(九)其他需要由医学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议题由医学部领导或相关职能处(室)提出,由综合办公室收集和汇总,报经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正式确定为医学部部务会议议题。

第九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条 对于提出的议题,有关领导应事先组织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于会议召开前2天由职能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综合办公室。

(一)提交议题的主管处(室)必须有明确的意见,并经医学部主管领导审查且签署明确的提交会议讨论的意见;

(二)跨职能处(室)部门的议题,提交议题的处(室)必须事先与其它有关处(室)协商,形成明确的意见,且由提交议题处(室)的医学部主管领导签署提交会议讨论的意见。

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议医学部部务会议议题时,首先由分管部领导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对议题作出说明,并将明确的意见提请医学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密切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总结,并经会议通过后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会议可授权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或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做出说明;或由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必须进行表决的,须经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表决,超过实际到会人员的1/2为通过。

经过会议讨论而未决定的事项,综合办公室应将有关议题退回议题提交处(室)或主管部领导。

第十三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的决议由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医学部主任同意,可提请医学部部务会议复议。

第十五条 医学部综合办公室负责部务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医学部主任报告。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综合办公室承担。每次医学部部务会议后由综合办公室整理根据主持人的归纳总结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医学部部务会议纪要》。

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会议纪要外,需要行文的由提交议题的有关处(室)拟文,综合办公室审核并制发。

第十七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医学部部务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缺席人、缺席原因、记录人;

(二)综述审议议题时的讨论情况;

(三)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十八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纪要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医学部主任(或会议主持人)签发,分送医学部领导、相关职能处(室)或学院(系),并由综合办公室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医学部部务会议纪要》与医学部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经医学部部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已经医学部部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修改,应经医学部部务会议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医学部部务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医学部。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西路76号,邮编: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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