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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6-14

 

为建立实验室房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房屋的资源配置,保证实验工作正常进行,依照《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的房屋属学校资产,由实验室统一调配。实验室办公室是代表实验室对房屋资源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实验室房产资源的管理。
二、实验室房屋实行两级管理,由实验室办公室根据调配方案将房屋核算到研究组,由研究组负责对所用房屋实施管理,并将分配到的房屋使用情况报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三、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实验室房屋的验收、交接、调配、清查、核定、使用情况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实验室保管房产有关技术资料,签订房屋管理有关合同、协议。
四、实验室配置给研究组的房屋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研究组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进行研究组内部调配使用,调配后的使用情况需到实验室办公室备案。各研究组的负责人是研究组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应保持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完好、安全,并提高利用率。如需进行装修改造,必须向实验室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五、研究组内部因人员变动或研究方向发生变化需变更房屋使用情况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情况向实验室办公室备案。
六、实验室办公室每年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及实验室的房屋资源等实际情况提出房产调配方案,报实验室研究批准后实施。
七、实验室调配给各使用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由实验室办公室代表实验室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使用协议;使用协议每年核签一次。在核签使用协议过程中,实验室将根据当年的调配方案修改协议。
八、为提高实验室房屋的使用效益,实验室房屋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实验室办公室负责核定有偿使用费。
九、实验室房屋使用费统一上缴实验室,作为实验室运行费的补充。
十、实验室各单位及人员都有保护、管理好房屋的义务。对房屋使用效益高、维护管理好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房屋配置时给予优先考虑。
十一、实验室根据房屋调整方案进行房屋调整或有关使用协议到期,使用单位应主动腾空房屋并申请实验室办公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实验室收回。
十二、各单位对富余的房屋应主动交回实验室,由实验室重新组织调配。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的房屋,实验室将予以收回,并重新分配。未经实验室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外借,不允许转让、出租或投资联营,不得变动实验室房屋的原设计。
十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实验室将从占房当月起按10倍于当年商业用房收费标准的价格收取房屋及设施占用费。
十四、用房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以赢利为目的将房屋调换、出租、投资联营或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实验室将收回相关房屋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从当月起按当年商业用房收费标准的10倍罚款。
十五、以上各类违章罚款除个人在工资中扣除外,其他一律由实验室办公室在各使用单位经费或基金中扣除。
十六、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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