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留学中国计划》、《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际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公寓”)包括兴庆校区、雁塔校区、创新港校区国际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 居住者为新录取和注册在校且按学校计划入住的所有国际学生。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配置、集约使用”的原则划分入住区域。居住者在规划区域内选择寝室,先选先得,不选不得。
第五条 居住者均应阅读本细则,并承诺遵守本细则和公寓管理部门发布的规定,违反本细则和相关规定者应受到责罚。
第二章 入 住
第六条 申请
国际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根据招生录取名单和学生生活习惯,制定新生宿舍分配方案,公布国际学生公寓寝室信息。新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际学生服务与管理平台完成线上住宿预订。
第七条 缴费
(一)公寓施行“先缴费,后住宿”。新生入住前(学籍注册前)按《国际学生住宿费标准》缴纳住宿费。未按规定缴纳住宿费的学生不得入住公寓。
(二)已入住的学生须在宿费到期前缴纳下一阶段住宿费。对于逾期未缴住宿费的学生须按照单日住宿费标准5%缴纳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未缴纳者,学院予以清退,收回寝室。
第八条 公寓不提前开放,居住者应持本人护照和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园区服务中心办理手续,按确定的寝室编号住宿,清点室内的物品后签订《国际学生校内住宿承诺书》。逾期超过三天未入住者,学院收回寝室。严禁出租或转让寝室。
第九条 居住者不得强迫他人搬出,但可以申请调换寝室。申请者须填写《学生公寓调换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研究批准后进行调换。
第十条 因维修或意外情况,或重新规划住宿区域,居住者应配合迁往其他寝室。
第十一条 空置寝室或床铺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获得许可的学生入住,亦不得擅自占用;户内公共区域由居住者共享,共同维护。
第三章 退 宿
第十二条 学生以毕业、结业、肄业、退学或转学等方式结束学籍者,因病、生育、创业或参军(或服兵役)等各类休学者,出国(境)访学半年以上者,均须在学院批准之后的十日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居住者中途退宿的,应提交《退房申请》,经学院审批通过后,办理退宿和退费事宜。
第十四条 退宿手续按学院公布的流程办理。居住者办结退宿手续后,须在五日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公寓,腾空房间,打扫卫生,交还钥匙。由公寓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卫生验收不合格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保洁费用。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退宿手续,或者未交还钥匙者,学院按照单日住宿费标准的三倍收取滞纳金,并对寝室进行维护,安排其他入住者。
第十五条 在公寓登记住宿的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因故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提交《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签订《国际学生校外住宿协议》,经学院批准完成退宿手续,并在搬出后24小时内前往新住址所在辖区派出所完成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第四章 用水用电
第十六条 居住者应安全用水用电,节约水、电资源,养成“人离关水断电”习惯。
第十七条 用水、用电执行“定额免费,超额自费”原则。
创新港校区宿舍房间内公共区域用电额度为每月50度/间;寝室内用电单独计量,每人每月定额用电标准为11度,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洗浴用水由个人刷卡使用。
兴庆校区、雁塔校区(不包括中间楼)每个房间每月用电额度为100度(7月、8月、9月每个房间每月用电额度为160度);雁塔校区中间楼每个套间每月用电额度为250度(7月、8月、9月每个套间每月用电额度为310度)。
超额部分由居住者购买,价格按学校公布标准执行。退宿时,居住者所购水、电剩余部分,按购入价格退款。
第十八条 公寓内严禁私自拉电线、接电源;严禁私自拉水管、接水源。
第十九条 为了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公寓严禁使用可能引发火灾、触电、渗水等事故的各类器具,具体清单由后勤保障部公布。违规器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居住者不得有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居住者应当和谐相处。不得在公寓内有酗酒、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大声喧哗等干扰他人学习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居住者应维护公寓安全稳定。杜绝攀爬门窗、楼顶、栏杆等行为;发现有损害公寓安全稳定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尽快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处理。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应注意保护现场,尽快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保卫处和学院到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居住者应遵守门禁管理规定。进出时刷卡进行身份识别,杜绝陌生人尾随进入公寓;妥善保管公寓钥匙和密码,若丢失,尽快报告公寓管理部门处置;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违者学校进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 居住者应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拆除、篡改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管、闭门器等消防设施;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在门厅、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发现火灾隐患、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居住者应遵守会客制度。不得在公寓内留宿他人。
第二十六条 居住者应爱护建筑物、设备、家具、洁具、水表、电表等公共设施;发现漏水漏电、设施损坏等,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部门维修。
第二十七条 居住者应保持公寓内外环境卫生,共同创造美好家园。寝室内卫生保洁由居住者个人负责,床上卧具、衣物叠放整齐;学习用具摆放整齐;卧具、衣物、鞋袜等物品勤换洗、保清洁、无异味;门窗干净无积尘;地面清洁无垃圾。户内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由居住者共同负责,建立卫生保洁值周制度,保持客厅整齐清洁,卫生间清洁无异味,垃圾装袋并及时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二十八条 公寓内禁止吸烟;禁止饲养宠物,一经发现须在一周内自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居住者和公寓管理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应立即报告校医院和辅导员。病人应听从医院医疗指导意见,服从住宿调整。
第三十条 公寓是学校财产,为保护居住者安全,保障中国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得到遵守,在尊重居住者隐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学校有关工作人员有权持证进入公寓和寝室进行安全、卫生、纪律等检查。居住者应予以配合,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前述规定者,根据《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须承担修复、更换、医疗、赔偿等费用;涉嫌违法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公寓文化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公寓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培养知华友好爱华人士”的文化建设活动,践行珍惜时光,感恩母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团结友爱,反对自私自利和极端个人主义;共同营造文明、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传承西迁精神,将公寓建成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育人的载体。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办公、住宿,贴近教育、贴近管理、贴近服务。学生公寓设立心理辅导室,辅导员可随时同学生交流、谈心。
学校在每个校区学生公寓设立心理辅导站,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任教师负责管理,辅导员积极协助,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放松减压、心理测评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创新港校区建立户长和单元长责任制度。户长由户内居住者推荐产生或轮流担任,单元长由组织安排,户长和单元长在公寓管理部门备案。户长负责户内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秩序、设施等;单元长负责组织本单元同学开展公益活动,维护单元秩序、公共设施等。户长和单元长均要以身作则,共同创建美好住宿环境。
第三十五条 居住者应参加义务劳动和志愿服务,进行公寓周边、楼宇周边、楼道、楼梯、电梯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参与美化环境,植树种草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开展“文明示范户”和“文明示范单元”创建、评比、表彰活动。
学校每年评定节电先进个人和节水先进户,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国际学生公寓公用厨房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兴庆校区、雁塔校区国际学生公寓内公用厨房开放时间为9:30一22:00
第三十八条 厨房内设备属公共财物,仅供该宿舍楼内住宿的国际学生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更不得搬出厨房外。
第三十九条 使用电磁炉时必须按正常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完毕,一定要做到随手拔下电源。如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每位同学都必须自觉保持厨房内卫生,不得将剩饭、剩菜等随意抛酒或倒入水池内。离开时应将自己的物品带出,不得随意将锅、碗等长时间摆放在厨房内,影响其他同学使用。如随意摆放私人物品,并不听劝阻,工作人员有权对所放物品进行处理。
第八章 国际学生车辆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电动车、自行车进出院门必须慢行,所有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地点,宿舍楼内不得存放自行车和电动车。
第四十二条 电动车、自行车都必须挂国际学院车牌,没有国际学院车牌的车辆,学院会联合保卫处统一处理。电动车必须在学校指定地点充电。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练习驾驶电动车。
第四十四条 严禁酒后驾车。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四十五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学校内的时速不能超过5千米/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公寓计算机和校园网的管理使用。参照《校园互联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后勤保障部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