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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禁止出借出租学生公寓等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2-10-10 10:31 浏览量:



各学院(部、中心)及全体研究生:

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生活、学习、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创新港学生公寓服务与管理办法》(西交研〔2019〕81号)《兴庆校区及雁塔校区学生公寓服务与管理办法》(西交学〔2019〕35号)等文件明确指出,未经公寓管理部门登记批准,不得在公寓内留宿他人;学生公寓严禁出租或转让寝室。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学生公寓未经公寓管理部门登记批准,不得留宿他人。私自留宿他人者,一经发现,由所就读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由所就读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和推荐先进资格;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严禁出借、出租学生公寓。出借学生公寓者,一经发现,由所就读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各类评奖评优和推荐先进资格;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出租学生公寓者,一经发现,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希望广大同学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党团班等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监督提醒,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环境。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  后勤保障部   保卫处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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