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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校区及雁塔校区学生公寓服务与管理办法 西交学〔2019〕35号
来源:未知 日期:2019-09-29 10:00 浏览量:

院处函件

西交学〔2019〕35号

 

兴庆校区及雁塔校区学生公寓服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发挥公寓育人载体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章程》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兴庆校区及雁塔校区学生公寓服务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指在兴庆校区、雁塔校区及其他建造、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按照校区-公寓楼-宿舍-床位进行编号、定位和管理。

第三条  居住者为新录取和注册在校且按学校规划应该入住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分类集中、集约使用”的原则划分入住区域。居住者在规划区域内选择床位,先选先得,不选不得。

第五条  居住者均应阅读本办法,并承诺遵守本办法和公寓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定,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者应受到责罚。

第二章    

(主责部门:后勤保障部、财务处、网信中心)

第六条  申请

学校公布学生公寓床位信息。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选择床位。在校生在学年中途申请入住时须填写《在校学生住宿申请表》,经审批后选择床位。

第七条  缴费

(一)学校根据陕西省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规定,制定全日制学生学年住宿费标准和非全日制学生住宿协议。

(二)全日制学生按学校每学年公布的住宿费标准缴费。非全日制学生按协议办理。

(三)九月份入住者,按学年住宿费标准一次性缴费,从当年九月起至次年六月底止,该学年七月和八月免交住宿费。其他时间入住者,按月住宿费标准缴费;不足一月的,按天住宿费标准缴费。

(四)逾期两周未足额缴纳住宿费者,视为自动放弃住宿资格,学校收回床位。

第八条  居住者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公寓楼值班室办理手续,按确定的公寓床位住宿。严禁出租或转让。

第九条  居住者不得强迫他人搬出,但可以申请调换床位。申请者须填写《学生公寓调换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研究批准后进行调换。

第十条  因维修或意外情况,或重新规划住宿区域,居住者应配合迁往其他床位。

第十一条  空置床位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获得许可的学生入住,亦不得擅自占用。

第三章  退  宿

(主责部门:后勤保障部、财务处)

第十二条  最长住宿期限:本科四年制学生为四学年,本科五年制学生为五学年,硕士生为三学年,博士生为六学年,直博生为七学年。到期时,居住者须办结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  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开除等方式结束学籍,因病、生育、创业、参军等休学,因出国(境)访学本科生一年以上、研究生半年以上的,均须在学校批准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宿手续。

第十四条  学年中途退宿者须填写《学生中途退宿登记表》,经有关部门登记后办结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  居住者办结退宿手续后,须在五日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公寓,腾空床位,打扫卫生,交还钥匙。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退宿手续,或未交还钥匙者,学校按照每天住宿费标准的三倍收取滞纳金,并对床位进行维护,安排其他入住者。

第四章  用水用电

(主责部门:后勤保障部、保卫处)

    第十六条  居住者应安全用水用电,节约水、电资源,养成“人离关水断电”良好习惯。

第十七条  用电执行“定额免费,超额自费”原则。每人每月定额标准为11度。超额部分由居住者购买,价格按学校公布标准执行。退宿时,所购电的剩余部分,按购入价格退款。

第十八条  宿舍内用电统一计量,由居住者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公寓内严禁私自拉电线、接电源;严禁私自拉水管、接水源。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公寓严禁使用可能引发火灾、触电、渗水等事故的各类器具,具体清单由后勤保障部公布。违规器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第五章  公寓文化

(主责部门:学生处、财务处、后勤保障部、校团委)

第二十一条  推进党建进公寓。通过建立党员工作站、临时党小组、挂牌党员宿舍,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理论学习、学术交流和互助帮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公寓文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英雄主义、乐观主义”建设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珍惜时光,感恩母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团结友爱,反对自私自利和极端个人主义;共同营造文明、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传承西迁精神,将公寓建成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育人的载体。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住宿,贴近教育、贴近管理、贴近服务。书院设立心理辅导站,由专任教师指导、书院辅导员具体负责,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知心谈话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宿舍长责任制度。宿舍长由宿舍内居住者推荐产生或轮流担任,在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宿舍长负责宿舍内安全防范、卫生值日,秩序、设施等;在书院指导下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公共设施等。宿舍长要以身作则,创建美好住宿环境。

建设书院特色文化。以公寓宿舍为依托阵地,推进“思想交大”建设,弘扬“使命文化、卓越文化、创新文化、团队文化”;构建书院文化建设平台、制度、体系、队伍,开展“四个一百”育人行动和社区文化艺术活动;形成书院特色文化品牌和标识,以思想育灵魂、以文化塑人格。

第二十五条  居住者应参加义务劳动和志愿服务,进行公寓周边、楼宇周边、楼道、楼梯、电梯间等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参与美化环境,植树种草,帮工帮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每年开展“文明宿舍”创建、评比、表彰活动。“文明宿舍”每人免缴一个月住宿费。

第六章  行为规范

(主责部门:后勤保障部、学生处、保卫处)

第二十七条  居住者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居住者应当和谐相处。不得在公寓内有酗酒、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大声喧哗等干扰他人学习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居住者应维护公寓安全稳定。杜绝攀爬门窗、楼顶、栏杆等行为;发现有损害公寓安全稳定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尽快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处理。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应注意保护现场,尽快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保卫处和书院、学院到场处理。

第三十条  居住者应自觉遵守门禁管理规定。进出时刷卡进行身份识别,杜绝陌生人尾随进入公寓;妥善保管公寓钥匙和密码,若丢失,尽快报告公寓管理部门处置;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违者学校进行拆除。

第三十一条  居住者应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拆除、篡改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管、闭门器等消防设施;公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在门厅、走廊、通道等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居住者应遵守会客制度。未经公寓管理部门登记批准,不得在公寓内留宿他人。

第三十三条  居住者应爱护建筑物、设备、家具、洁具、水表、电表等公共设施;发现漏水漏电、设施损坏等,应及时报告公寓管理部门维修。

第三十四条  居住者应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共同创造美好家园。宿舍内居住者床上卧具、衣物叠放整齐;学习用具摆放整齐;卧具、衣物、鞋袜等物品勤洗换、保清洁、无异味;宿舍公共区域卫生保洁由居住者共同负责,建立卫生保洁值周制度,门窗干净无积尘,地面清洁无垃圾,卫生间清洁无异味,垃圾装袋并及时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三十五条  公寓内禁止吸烟;禁止饲养宠物,一经发现须在一周内自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居住者和公寓管理人员发现传染病疫情,应立即报告校医院和辅导员。病人应听从医院医疗指导意见,服从住宿调整。

第三十七条  公寓是学校财产,为保护居住者安全,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得到遵守,在尊重居住者隐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学校有关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宿舍进行安全、卫生、纪律等检查。居住者应予以配合,共同维护公共秩序。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前述规定者,根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须承担修复、更换、医疗、赔偿等费用;涉嫌违法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2019年6月27日本科生院务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西交学〔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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