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处函件
西交学〔2016〕27号
学生宿舍楼内公用房管理
暂行办法
(经2016年5月10日学生处处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用房管理办法》、《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保证学生宿舍的合理使用,确保学生工作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办公的基本条件,确保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宿舍,是指在所属土地上建造的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本办法中所称学生宿舍楼内的公用房(以下简称“公用房”),包括书院、学院及相关部门的学生管理办公室、会议室等;学生社团活动室;宿舍物业服务单位的办公室、值班室、储物间等;电力、网络、服务等公共设施用房;以及用于在职在岗辅导员值班、休息的寝室等。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书院建设、学生工作的总体规划,负责对学生宿舍楼内的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公用房使用档案并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公用房的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学生及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公用房管理
第五条 需要在学生宿舍使用公用房的校内单位,可填写《学生宿舍楼内公用房使用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决策,确有需要的由宿舍中心根据用途负责统筹安排。
第六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必须在所分配的公用房内办公,不得擅自占用其它学生宿舍,使用年限到期后应及时搬离学生宿舍。
第七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如需改变其原有的用房用途,须向宿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宿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如需对公用房进行房屋结构改变,须报规划与基建管理中心和宿管中心批准,经过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论证通过后,可组织实施,使用年限到期后必须恢复学生宿舍原样。
第九条 为保障辅导员全身心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一时间掌握学生生活、学习动态,宿管中心在学生宿舍楼内设置辅导员寝室,寝室按两人一间配置。辅导员在职在岗期间,由个人填写《辅导员寝室申请表》,经所在学(书)院、学生处审核在岗、在编情况,宿管中心根据具体房源情况分配辅导员寝室。辅导员在住宿期间,不得擅自占用其它学生宿舍。辅导员在学生工作系统内调离原书院,须重新申请并及时退出原寝室;辅导员调离学生工作系统,须及时交回寝室。
第十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的水、电、暖、网络等使用费,按学校规定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支付。
第十一条 在公用房使用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需收回公用房时,使用单位必须予以配合,按规定时间搬离学生宿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在学生宿舍内的日常行为,应遵守学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注意防火、防盗,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 为确保公用房规范合理使用,宿管中心加强公用房使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每个季度对所有公用房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节之一,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收回其房屋使用权等处理,造成不良影响者,直至追究其相应责任:
1、私自占其它学生宿舍,拒不迁出的;
2、擅自调换公用房或转让使用权的;
3、擅自将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投资经营的;
4、擅自改建、搭建公用房的,擅自拆除公用房内设施的,擅自封闭公用场所的;
5、连续半年不使用公用房;
6、已调离学生工作系统,拒不搬离辅导员寝室;
7、不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相关规章制度,有严重扰乱学生宿舍正常秩序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宿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规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30日起实施。
学生处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