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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2015-2016学年学费、住宿费的通知(西交财[2015]24号)
来源:宿舍中心 日期:2016-02-26 14:12 浏览量:

文件

 

西交财〔2015〕24号

 

 

关于收取2015-2016学年学费、住宿费的通知

 

各学院、书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精神,现将我校各类学生2015-2016学年学费、住宿费等收取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收取标准

1.本科生学费收取标准

2011、2012、2013、2014级本科生学费按原定标准执行。2015级本科生学费按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78号)规定标准执行:理工、外语类一般专业及少年班学费4950元/人·年;医学类专业学费5500元/人·年;热门类专业学费5200元/人·年;文法类(不含外语类)专业学费385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学费9900元/人·年。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价费函发〔2000〕38号、陕价费函发〔2002〕62号、陕价服函〔2015〕82号)文件的规定,2015级热门专业为:电气类、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含软件工程)、建筑类、生物医学工程类、自动化类专业。

软件工程后两年学费按教育成本收费(暂定1.5万元/人·年)。

2015级本科新生中: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前五年按医学类专业5500元/人·年学费标准收取,后三年按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医学实验班”学生,学籍在“医学实验班”时,前五年按医学五年制5500元/人·年学费标准收取,后三年按相应层次和类型全日制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钱学森实验班”学生,分流前按4950元/人·年学费标准收取,分流后按录取专业年度学费标准收取。

少年班和民族预科班进入本科一年级的学生以及休学后复学、转专业(或分流)的学生,学费标准按其所在新班级所属专业执行。

2.研究生学费收取标准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6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我校2015级秋季入学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人·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3200元/人·年。

(2)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10000元/人·年;

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10000元/人·年。

(3)全日制长学制研究生未转博前按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标准收取学费,转博后按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标准收取学费。

(4)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协议执行。

研究生老生学费仍按原定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收取标准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32号)的标准,我校全日制学生住宿费标准为:一类学生公寓为1200元/人·年和1100元/人·年;二类学生公寓介于900元/人·年至1100元/人·年之间;三类学生公寓为650元/人·年。具体标准详见《关于公布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西交财〔2015〕20号),此标准适用于2015年及之后入学的学生,老生住宿费仍按照原定标准执行。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安排3年住宿;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安排6年住宿;全日制长学制研究生未转博前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对待,转博后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对待;全日制直博生最长安排7年住宿。毕业及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研究生住宿费由财务处按学年收取,其中博士研究生在校最后一学年住宿费按月收取。

学校原则上不安排非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住宿。情况特殊确需安排住宿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根据公寓床位情况予以安排,财务处按规定收取住宿费。

住宿费交纳后,所住公寓类型发生变动的,学生本人可持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到财务处办理退、补款手续。

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公寓床位的管理,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所安排学生宿舍的公寓类型和标准,并依据交费收据安排住宿,同时及时调配和安排空余床位,确保公寓房间充分利用。

三、新生其他服务项目

1.保险费

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大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市医保中心发〔2015〕30号)精神,大学生在校期间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政府财政补助40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政府财政补助410元。参保范围是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需要参保的老生可按照自愿原则,根据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通知的具体时间及时缴费参保。

以前年度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今年愿意参加的老生,本年除正常缴费50元外,个人还需按规定至校医保办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当年政府财政补助和个人缴纳部分)。

2.其他代收费用

体检、疫苗费212元/人;军事技能训练装备费144元/人(少年班学生待军训时再收取军事技能训练装备费)。

四、各年级学生具体收费标准及服务项目成本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收费时间、地点和方式

1.收费时间

本科生新生:8月22日至8月23日

本科生及研究生老生:9月2日至9月6日

研究生新生:9月10日至9月11日

2.收费地点

本科生新生、研究生新生:兴庆校区青年之家一楼大厅、雁塔校区505体育馆。

工作时间:8:00—17:30

3.收费方式

本科及研究生老生:银行批量扣款、校园一卡通圈存机缴费及网上缴费

本科及研究生新生:银行批量扣款、POS机刷卡或现金

学费、住宿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体检费、疫苗费、军事技能训练装备费由财务处统一负责收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巧立名目、随意收费。

下厂、下医院实习的学生,未能在开学报到时返校的,待实习期满返校后,由各学院、各书院负责督促学生及时到财务处交费。

六、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交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按照《学生缴费及注册管理办法》(西交校发〔2015〕7号)执行。

七、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2006〕53号)要求,本科生入学缴纳学费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总额的10%、30%、50%、75%退还剩余的学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68号)要求,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扣除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定向就业研究生按照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本科生和研究生因正当理由退宿的,住宿费退费同本科生学费退费规定。违反校纪被退学、开除的,学校不再退费。

八、有关服务单位联系方式

财务处收入与薪金管理中心(主楼A205)

联系电话:029-82665411

校园一卡通管理中心(东校区东3宿舍1楼)

联系电话:029-82668372

财务处综合管理办公室(主楼E1204)

投诉电话:029-82668428

校医院

联系电话:029-82665246

 


 

                                       

                               2015年7月7日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7月7日印发  


上一条:学生宿舍楼内公用房管理 暂行办法 下一条:学生缴费及注册管理办法(西交校[2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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