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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海峡两岸会议的规定

2017年03月03日 15:20  点击:[]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的海峡两岸会议指:以单位名义在陕西省西安市主办、承办的海峡两岸会议、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审批流程】

1、会议申办单位应提前一年向我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阐明会议的宗旨、议题、规模、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和会议主席、组委的名单、身份等。

2、经学校批准后由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陕西省对台事务办公室报文申请立项。经陕西省对台事务办公室批准后,主办单位方可开始进行会议准备工作并认真做好征集论文的预审工作。

【经费来源】

我校举办的海峡两岸会议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鼓励收取参会代表参会会议注册费。各会议负责人可积极争取相关科研经费以及其他渠道的经费资助或赞助。

【管理接待】

1、对于台湾企业界及基金会给予会议赞助的意见,需事先上报至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请示后确定。

2、拟出席会议的台湾人士的名单确定后,应于会前三个月经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陕西省对台事务办公室或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发邀请信。

3、参加会议的学者与接待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我对台政策,使用规范口头用语,避免出现政治问题,不涉及“一中一台”、“两个中国”问题。

4、 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会议总结报告,写明会议收效、存在问题,以及会议中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情况,处理经过和结果。

【其他事项】

对以上规定的解释工作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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