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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4年11月28日 16:19  点击:[]


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7-09-03

各院(部)、及有关单位: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已于200773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OO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
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200773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及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校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流动编制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条 博士后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人事处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各设站学院应有专人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收
第五条 招收类别
博士后按招收类别分为国家计划博士后、项目博士后、校内博士后、企业博士后四类。
国家计划博士后是指依据全国博管会下达的名额招收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
项目博士后是指为完成科研项目招收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由学校和课题组共同筹措。
校内博士后是指新补充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在来校两年内以在职形式进入本校流动站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
企业博士后是指我校流动站和设有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经费来源为企业拨款。
第六条 招收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在取得博士学位4年内),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二)国家计划博士后原则上面向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招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在读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文4篇,或被SCI EI/ISTP)收录论文1篇(2/2篇);
2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博士毕业生奖励;
3
.作为主要研究人员(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参加国家重大研究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
本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进入校内与授予其博士学位相同的一级学科流动站。
(三)项目博士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科研项目所在学科(学院)自主确定招收条件。
(四)校内博士后原则上不进入与授予其博士学位相同的一级学科流动站。
(五)企业博士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流动站所在学科和企业商定招收条件。
第七条 招收程序
(一)博士后招收的一般程序为: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流动站组织专家考核后,报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陕西省博管会审批。
申请材料包括:《博士后申请表》、申请者博士生导师推荐信、流动站合作导师推荐信、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身体健康证明,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二)校内博士后申请进站前须和人事处签定在职培养协议。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须有在研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博士后必须全职在站工作,其日常管理须纳入流动站依托学院的教职工队伍。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特殊情况经学校(企业)批准可延长至三年,提前出站者不得少于21个月。
校内博士后按在职人员管理,在站期限为两年。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须与流动站、工作站或课题组签定工作合同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待遇、考核要求、合同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合同书报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工作站同意,博士后可出国(出境)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博士后(不含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论文、出版论著、申请专利、申报项目和奖项等第一作者单位须署,技术转让须经学校同意。
第十三条 博士后(不含企业博士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中期考核在进站一年后进行,出站考核在研究期满前一个月进行。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申请主持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加其他重大科研项目,校内博士后还应取得教师授课资格证书。
博士后的具体考核办法由人事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企业工作站负责,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依据和企业签定的联合培养协议参与管理;研究成果归属由学校、企业博士后以协议书形式约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优秀博士后进行专项奖励,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计划博士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日常经费:每人10万元,由国家分两年拨付,用于日常生活和公用支出。日常生活经费包括工资、住房补贴;公用支出包括差旅、办公、设备和资料购置等,不足部分可由合作导师提供。期满出站,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工资为每人每月2500元,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24个月。享受学校公寓住房者,一次性住房补贴为每人3000元,房租、水电等费用自行交纳;不享受学校住房者,住房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奖励津贴:根据中期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津贴金额分别为10000元、7000元、5000元,由学校提供。
(三)其他福利:博士后在站期间,本人医疗、子女入学与本校职工同等待遇,子女入学待遇最长不超过24个月。配偶、子女可落本地区暂住户口。
其他单位在职人员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辞去原单位工作、人事关系转入我校者,可按国家计划博士后招收,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项目博士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日常经费:每人68万元,用于发放24个月生活费,每月不低于2500元,由课题组提供。
日常经费由课题组转入学校博士后经费专用账户后使用。经学校评比,出站考核为优秀的博士后,学校按其日常经费的50%作为奖励经费返还课题组。
(二)奖励津贴:根据中期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津贴金额分别为10000元、7000元、5000元,由学校提供。
(三)其他福利:医疗、住房、子女入学自行解决,学校提供每人每月500元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其中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与本校职工同等待遇,子女入学待遇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校内博士后由学校提供以下待遇:
(一)研究经费:每人3万元。
(二)奖励津贴:根据中期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津贴金额分别为10000元、7000元、5000元。
(三)其他待遇:按在职人员享受。
第十九条 企业博士后待遇由企业提供。
本校青年教师到企业进行博士后研究,其待遇由企业按照协议提供,学校保留其基本工资和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 出站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办理出站手续,并由国家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的一般程序为:本人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由流动站组织专家考核、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查,报陕西省博管会审批。
申请出站的材料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成果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站:
1
.违反国家法律;
2
.受到学校或工作单位纪律处分;
3
.有学术不端行为;
4
.未经批准连续15天不在岗或一年累计30天不在岗;
5
.未经批准出国逾期30天以上;
6
.参加两次考核未获通过;
7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工作;
8
.逾期半年不办理出站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招收外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管理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技处、财务处、住房与周边校产管理中心分别对博士后进行科研、财务、住房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暂行条例》(西交人[2000]44号)、《西安交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西交人[2000]45号)、《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西交人[200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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