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 (2010年10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青年教师补充选拔质量,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是指以师资补充、培养为目标,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师资选拔程序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师资博士后是我校新教师补充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选拔 (一)在师资补充过程中,考核结果为良好、符合博士后进站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可作为师资博士后人选。 (二)确定为师资博士后人选者,由人力资源部和所在学院指导其填写博士后进站的申请材料并完成申请程序。 第四条 师资博士后的合作导师一般应为所在学科的高水平教授或创新团队带头人或教学团队负责人。 第五条 师资博士后所在学院及其合作导师应根据学校师资培养要求,在教学规范、科研能力、职业发展规划、加入团队和承担公共服务等方面落实管理和指导责任。 第六条 师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任务和考核要求: (一)应注重教学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听课、试讲和辅导本科生、研究生等教学辅助工作; (二)应以主持人身份申请到省部级及以上基金或中国博士后基金; (三)应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论文并满足以下条件: 1.理、工、医、生命学科:被SCI收录2篇; 2.经、管、文学科:在学校规定的职务评聘权威期刊发表2篇。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的培养时间为2年。中期考核按照学校博士后考核的要求进行;培养期满的考核由学校组织专家统一进行。 第八条 培养期满考核优秀者可直接聘用在教师中级岗位,特别优秀者也可申请应聘教师高级岗位;其他人员继续按博士后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师资博士后人员进站后由学校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费2万元;按照4500元/月标准发放在站期间工资(不超过24个月);由于个人主观选择而退出师资博士后研究(包括期满出站不愿留校从教)者,应足额退还师资博士后与一般(国家计划)博士后的工资及科研启动费差额。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均按《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西交人〔2007〕41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