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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编辑: 浏览数: 发布时间:2017-04-24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博士后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学校重要的科研任务。为有效促进科研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对原有博士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收类别

博士后按照“特别资助博士后”“外籍博士后”“专职科研博士后”“企业资助博士后”四个类别招收,各类博士后均须全职在校从事研究工作。

(一)特别资助博士后:依托国家、省部重点研究基地或承担国家重大需求任务的团队,借助于国家“博士后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主要招收国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或其他特别优秀的博士毕业生。

(二)外籍博士后:依托有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团队,借助于学校发起的“丝绸之路大学联盟”,招收优秀外籍博士毕业生,扩大外籍博士后规模。

(三)专职科研博士后:依托有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团队,招收在相关学术领域取得明显业绩的博士毕业生。

(四)企业资助博士后:依托学校与政府、企业联合建立的合作平台,鼓励企业在学校设立博士后资助项目,与学校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企业项目研究。

二、生活待遇

(一)薪酬待遇

特别资助博士后的收入不低于33万元/年,外籍博士后不低于21万元/年,专职科研博士后根据学科不同不低于16~21万元/年,企业资助博士后的收入标准由企业、团队或导师确定。

上述收入包括基本薪酬、陕西省生活补助以及团队或导师生活补贴。具体如下:

1.基本薪酬:特别资助博士后、外籍博士后、专职科研博士后的基本薪酬由学校提供,标准分别为30万元/年、15万元/年、12万元/年;企业资助博士后的基本薪酬由企业提供,标准按企业规定执行。

2.陕西省生活补助:外籍或国外毕业博士6万元/年,国内毕业博士3万元/年,按照陕西省规定,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3.团队或导师生活补贴:团队或导师根据博士后的工作和科研产出情况,在科研绩效或劳务费中为博士后提供生活补贴。其中,专职科研博士后须按照理工医类学科不少于3万元/年、经管类学科不少于2万元/年、人文类学科不少于1万元/年的标准发放;其他博士后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团队或导师自主确定。

(二)社会保险

学校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为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标准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福利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租住学校公寓,享受本校教职工子女入学入托政策。

三、招收与管理

(一)招收

申请博士后者须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博士后招收按照导师初选、学院组织考察、学校审核的程序进行。其中特别资助博士后须经学院推荐,由学校遴选产生。

(二)管理

1.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为2年,根据承担的项目需要,且科研业绩突出者,可延至4年,最长不超过6年。

2.博士后进站时须与学校、学院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博士后的工作任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团队和学院共同负责。

3.经导师、学院同意,博士后可在在站期限内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出国(境)期间的管理参照学校教职工出国的相关规定执行。

4.学院负责博士后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做退站处理;博士后进站满2年时,由人力资源部和学院共同组织评估,根据其研究业绩、科研工作需要、发展潜力等决定出站、退站或继续在站。

四、相关规定

(一)未曾确认过中级职称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助理研究员,认定时间从进站的下个月起计算。

(二)取得优秀科研成果、且满足应聘条件的博士后,出站时可应聘学校副研究员或副教授岗位。成果突出的博士后可申报国家、省部各类人才计划及学校人才计划,入选后可聘任为学校教师。

五、博士后招收的业务条件、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学院制定,学校审批。团队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业务条件和工作任务,对博士后的论文发表、项目申请、科研到款及成果转化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六、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专职科研队伍中的助理研究员均以博士后方式招收和管理。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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