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中心(工程坊)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细则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落实我校绩效改革政策,加强本单位考勤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现根据《教职工请假及对擅离工作岗位人员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实践教学中心全体办公室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人员和相关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条 考勤方式
工作日上、下班至A区514办公室按指纹进行考勤签到。
第三条 考勤时间
名称 |
时间 |
适用期间 |
备注 |
上午签到 |
8:10前 |
全年 |
|
上午签退 |
11:50后 |
乘校车11:40后 |
下午签到 |
14:10前 |
10月1日至5月1日 |
|
下午签退 |
17:50后 |
乘校车17:40后 |
下午签到 |
14:40前 |
5月1日至10月1日 |
|
下午签退 |
18:20后 |
乘校车18:10后 |
第四条 因公外出
1. 工作人员外出办事不能按时进行考勤的,应事先填写《实践教学中心外出办事登记表》经审批后外出。当月外出4次以内的,由主管审批;当月外出4次以上者,经主管签字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批;主管外出办事不能按时考勤的,应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2. 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填写《实践教学中心出差审批表》,经主管同意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批。
第五条 因私请假
1.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应填写《教职工病(事)假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件,按级批准后,始得离开岗位。如因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有本人的委托文书;
2. 病假在3天以上14天以内,应有主治医师签字;病假在15天以上,由主任签字;病假超过2个月(10年以下工龄)或6个月(10年以上工龄),上报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享受病休生活待遇;
3. 事假在1天以内者,由主管批准;1天以上、1星期以内者,由分管副主任批准;1星期以上、1个月以内者,由主任批准;1个月以上者由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报主管校长审批;
4. 主管请事假10天以内由主任批准;10天以上者由主任签署意见后送人力资源部,报主管校长审批。
5. 工作人员婚假、探亲假、丧假、生育假等其他假期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勤管理相关处理规定
1. 考勤情况作为职工年度绩效考核的指标;
2.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需扣发超过时间的30%月绩效津贴【扣减金额=(月均绩效津贴÷22天)×超出天数×30%】。病假一次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
3. 上班迟到超过1小时,按旷工0.5天记;
4. 擅离工作岗位(包括经组织批准请假逾期不归,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对待;
旷工五天以内者,扣减相应的绩效津贴【扣减金额=(月均绩效津贴÷22天)×旷工天数】;
旷工五天以上,依照学校规定停发工资;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依照学校规定按辞退处理。
第七条 其他
1. 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作日外出依照《校管干部请(销)假规定》执行;
2. 工作人员《出差登记表》、《请假单》、《外出办事登记表》审批流程结束后应及时提交给办公室备案以便调整考勤记录;
3. 每月考勤管理数据由办公室统一汇总,并于次月5日前将考勤结果提交领导并公示;
4. 本细则依照《教职工请假及对擅离工作岗位人员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未尽事宜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5.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实践教学中心(工程坊)办公室。
附:《实践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外出办事登记表》
《实践教学中心工作人员出差登记表》
《教职工病(事)假请假单》
《教职工请假及对擅离工作岗位人员处理暂行规定》
实践教学中心(工程坊)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