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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法律传统:中国的法治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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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视频介绍: 许多人认为我国的儒家法律传统缺乏法治的因子,因此把我国现代的许多法治问题归因于儒家思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儒家法律思想中蕴含着许多法治的意识。此次讲座主要聚焦于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先秦时期、汉朝、以及汉唐之间的动荡时期。先秦时期我国古代的判例就已经萌芽了,在当时被称为判文。研读当时的判文可以向我们展示古代的官吏是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以及如何将法律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在汉朝,《春秋》成为了法律的一项重要渊源,主要表现在董仲舒所作的判文中。春秋决狱是董仲舒提出的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方式,即运用《春秋》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董仲舒根据假定的事实作出了232个拟判,试图使法律的适用制度化。在汉唐之间的大动荡时期,刘颂向晋惠帝提交的有关审判的备忘录中所蕴含的的法治思想体现了他对传统的“情理法”审判方法的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