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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16-09-09  点击:[]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经2015年12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及《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西交实〔2014〕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一流大学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科学研究上水平、人才培养上质量的有效手段。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建设、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由实体平台和大型设备物联共享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实体平台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分为校级平台、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三种类型。校级平台以配置校内多院系、多学科均有使用需求的基础通用设备为主;院级平台以配置满足学院内有共性需求的专业通用设备为主;专业平台是院部为满足特定专业方向的研究需要,建设并管理的实体平台。

第七条 共享系统是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

第三章 资源配置和平台建设

第八条 学校统筹仪器设备资源的配置管理,设备资源配置重点支持不同层次的共享实体平台建设。学校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将设备归入不同层次的实体平台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团队使用的基础上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建设以校级平台和院级平台为主,专业平台为辅,兼顾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发展。

第九条 校级平台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特点,由学校集中规划建设。院级平台和专业平台根据学科发展现状,由院(部)规划建设。实体平台的方案论证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校级平台作为学校二级单位独立建设和运行管理。校级平台所需的物理空间、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由学校统筹配置。

第十一条 院级平台作为院(部)下设单位建设和运行管理,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对外开放。院(部)统筹安排平台所需的物理空间、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原则上控制在院(部)的编制总额内,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编制应提交人力资源部论证。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参与进行。重点论证设备采购的必要性、受益覆盖面、技术保障方案、开放共享及运行维护方案、环境及设施条件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设备开放共享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各类实体平台和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监管。

第十四条 院(部)负责院级平台、专业平台的管理,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障和优化平台所需各类资源配置,协调解决平台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仪器设备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实体平台在学校和院(部)指导下制定平台具体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办法,包括日常运行安排、用户培训、授权管理、内部绩效考核方案等,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六条 实体平台要与学科密切配合,有效支撑学科发展。学校支持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担任实体平台的设备责任教授。责任教授可优先使用设备,负责指导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和设备维护,协助开展用户培训。

第十七条 实体平台要制定有效措施保障用户不同时段的使用需求,尤其是对于需求旺盛的设备,平台可通过用户上岗培训自主操作、申请设立研究生助管、聘用编制外技术人员等措施,延长开机时间,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规范管理,通过共享系统实现对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过程的管理和各类数据信息(预约、机时、收费、统计等)的交互统计,为各类用户和管理人员提供服务支撑。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科研团队使用科研经费购买大型设备,科研团队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有充分的自主权,可自愿开放共享,学校提供相应的条件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开放共享的设备给予运行和维修经费补贴。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依规收费。原则上各类用户均应有偿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设备所在单位或科研团队。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在单位按照设备使用的直接成本制定。标准制定时的参考成本包括:实验材料费用、实验用水、电、气等消耗费用、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设备折旧费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备案制。由各实体平台或设备机组制定收费方案,在相关学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经院(部)审核,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批准,财务处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各院(部)设立“设备服务收入账户”,各单位服务收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分配使用。各级管理人员可通过共享系统实时查询设备的运行收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应制定账户收入的具体使用管理方案,有效激励设备运行。设备服务收入可用于平台运行、设备维修维护、升级改造、保险、耗材、技术人员学习培训、技术人员绩效、外聘人员或研究生助管等费用、共享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制定各类实体平台的年度运行效益考核方案,负责校级平台的考核,组织院(部)开展院级平台、专业平台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运行效益考核方案,组织各院(部)具体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

第二十八条 实体平台运行效益考核内容包括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学科支撑、用户培训、资源效益、用户满意度等。通用设备考核内容包括设备日常运行、开放共享、成果效益、维护保养、用户满意度等,专用设备考核内容包括设备日常运行、使用率、成果效益、维护保养等。

第二十九条 实体平台及实验技术人员应做好设备运行数据、用户培训、运行成效等信息整理工作,据实填报相关报表,配合完成本单位设备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院(部)要将平台和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与本单位技术人员考核有效结合,制定技术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充分调动设备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开,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后续资源配置的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优先考虑其后续设备更新和维修费用;对于考核结果差的单位视情况对其管理使用的设备进行资源调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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