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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部公务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14年01月17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医学部公务活动,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活动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经费预算制度。
  第四条  公务活动必须以公函或上级安排为由,按照正式程序进行审批,经相关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严格实行预算和接待方案审批,预算。
  第六条  医学部主要领导外出计划按学校要求执行,其他部领导外出计划由医学部主要领导批准,报综合办备案。医学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计划提前报医学部主要领导批准,报综合办备案。其他人员外出计划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同时外出。
  第七条  不组织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坚持轻车简从、集中乘车。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第九条  接待单位要对接待中的各项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备案,主要是事由、出席人员、时间、地点、金额等。
  第十条  医学部各单位负责的公务接待所发生的接待费用,均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部门厅局级以上领导来医学部的公务活动,兄弟院校主要领导来医学部的公务活动,由综合办负责接待,医学部主要领导陪同,必要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医学部所属单位接到以上来宾来校信息后,应报综合办,由综合办指导接待单位做好接待工作,并报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由医学部邀请的国内专家、学者来校的公务活动,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医学部下属单位的公务接待,确需领导参加的重要接待,由接待单位直接与相关部领导联系,或提出领导出席的方案,由综合办协调。
  第十三条  本细则经2014年1月16日部务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医学部对外接待安排表

 

审批:                 审核:               拟订:

 

一、来访人员(单位、人数、职级)

 

 

二、来访时间

 

三、具体接待安排

时  间

内  容

接待人员

地  点

 

 

 

 

 

 

 

 

 

 

 

 

 

 

 

 

 

 

 

 

 

 

 

 

 

 

 

 

                                                                 年    月   日

综合办公室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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