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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学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1    点击量:

人工智能学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8〕24号)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西交实〔2019〕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所有仪器设备应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且仪器设备实际领用人。当领用人为非在编在岗人员时,必须落实一名在编在岗人员作为其责任,责任人需对仪器设备的采购、建账、报销、使用管理等一系列流程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责任人必须在所有采购合同、电子验收单建账报销凭证上亲笔签字。

第五条 责任人应加强仪器设备购置、建账、使用、维护、维修、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及处置权归属学校,个人根据学校授权可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并有责任做好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资产账务管理、日常使用监管、资产处置等,并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购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应当符合国家或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厉行节约。

第十条 仪器设备购置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招标的管理规定,做到采购过程规范、验收严格,确保所购仪器设备质量合格,并满足合同指标要求。

第十一条 对纳入财政部新增资产预算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须按照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购置计划,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结果执行。未经批复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自制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实行自制计划论证、指标验收制度。自制前需进行设备自制计划可行性论证,自制方案必须符合各类技术及安全规范,自制完成后需进行自制设备达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建账并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购置仪器设备前,责任人必须落实物理空间、水电、通风等各类配套环境及设施,确保仪器设备到货后能立即投入使用,同时应确保拟购置仪器设备满足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资产建账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一)单件价值15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专用设备;

(二)单件价值10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非专用设备;

(三)一次性购置20件(含)以上、单件价值500元(含)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规格、同型号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的分类依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JY/T 0624-2018)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人(指电子验收单上的“验收人员”以及建账报销凭证上的“验收人”)应由学院在编在岗人员签字验收,因未按规定签字验收而产生的责任,将由责任人全权承担。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一)仪器设备产权不属于学校的;

(二)仪器设备未明确所属资产账户或领用人的;

(三)仪器设备所属资产账户处于封存或暂时停用状态的;

(四)仪器设备领用人属于非在职在岗,或因各种原因不适宜领用新资产的;

(五)无法提供建账所需的采购、验收等相关材料的。

第十七条 办理仪器设备的资产建账时,责任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填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完成资产预建账,待财务处报销手续完成后,完成正式资产建账。

第十八条 以接受捐赠、自制或委托加工等方式获得的仪器设备,办理资产建账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协议、受赠物品的价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自制计划论证表、自制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组件价值明细等;

(三)设备委托加工协议、设备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含放射源的设备办理资产建账时应主动向实验室处进行申报,并按照《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及《放射安全和防护管理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完成资产建账后,责任人应及时打印资产标签并粘贴在仪器设备的醒目位置,并妥善保管资产建账报销凭证。


第四章 管理、使用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各负责人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配合学校开展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下设两个资产账户,每个账户明确账户管理员。账户管理员应做好资产建账审核、报废审查、实物管理、检查盘点等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责任人做好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实行责任人负责制。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备完好,高效使用,同时应做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规范操作、完备使用记录、上报统计数据等。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责任人发生调离、校内调动、退休等情况,责任人应及时、主动办理移交手续,避免因人员变动导致的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责任人应根据要求定期开展自查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同时应配合实验室处组织开展仪器设备资产盘点或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重大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责任人应及时向学院汇报,必要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仪器设备规划、申报、论证等原因造成严重浪费的,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的,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使用率、完好率低等情况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使用效益低下或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拨。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放置校外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放置校外使用的,学校将严格审批。物理空间不足等因素不能作为申请放置校外的原因。放置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仅限于开展与学校相关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每年末应向学校上报资产在校外使用情况和其对学校形成的产出,并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绩效。无产出或产出较低的一律搬回校内。

第三十条 个人不得将学校仪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未经学校许可,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校仪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日常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按照固定资产分类确定最低使用年限,按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交实〔2017〕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工智能学院负责解释。



                                                       人工智能学院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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