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教学及成绩管理办法
西交研〔2023〕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任务,发挥好课堂教学育人主渠道作用,强化课程建设和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和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学习是学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是进行科研的基础础,是保障研究生质量的必备环节。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的整体管理、公共课的设置与建设、校级课程督导及评估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等;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活动的具体实施,必修环节的考核管理,院级课程督导及评估制度的建设与实施。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选修课,其中学位课包括公共学位课和学科/专业学位课。研究生课程设置应具备系统性、引领性、前沿性和开放性,应与学科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
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学科交叉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以职业与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发方法类、行业领域前沿技术类、产教融合类课程的开设。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的要求安排,鼓励教师组建课程团队合作建设课程,杜绝因人设课。支持以一级学科或专业领域为单位开展在线课程建设、全英文课程建设、产教融合校企专家课程建设、一流学者讲学计划课程建设、采集式学习课程建设。
第六条 新增课程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增课程由学院教学委员会研讨确定,并指定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牵头组建教学团队,制定课程大纲,填报《研究生课程新增申请表》,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论证,批准后可列入下一学年的课程目录。
连续3年选课人数少于10人的选修课应从课程目录中删除,如确因特殊情况需继续开设,应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已经停开的课程若需再次开设,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课程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已开设的课程如需调整学分、变更课程名称等关键信息,原有课程代码不变,按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课程申请程序重新办理。
列入课程目录的研究生课程必须按要求开课,并在相应范围内开放选课。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须确保师资队伍和教学计划的落实。
第七条 课程的组织管理依据选课学生的学院分布和规模,分为校管课程和院管课程。连续两年选课人数不低于30人且学生来源于4个以上(含4个)学院的课程,或因特殊情况需列入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的课程,经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可列为校管课程,除校管课程以外的其他课程列为院管课程。
第八条 校管课程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学院组织课程建设和安排教学活动,指定相关学院组织师资并承担教学任务。院管课程由学院负责课程建设和教学活动组织。
第三章 课程建设和授课教师
第九条 具备我校授课资格的教师方可为研究生授课。校内在编教师授课资格认定依据《新任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校外行企业专家课程教师授课资格认定依据《外聘教授授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外籍教师(含一流学者讲学计划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工作由聘任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报研究生院审批认定。
第十条 校外专家(含一流学者讲学计划教师)主讲或参与授课课程,须由学院组织遴选或指定1名本校在编在岗、有授课资格的教师作为该课程责任教师,负责协调校内外授课团队,确认教学任务,维护课程信息,编写教学档案。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随课程目录一同修订发布。授课教师(团队)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1)课程简介;2)课程负责人与授课团队简介;3)预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4)教学目标;5)课时安排;6)教材与参考书目;7)考核方式、成绩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教材、教学参考书的选用、编写按照《教材建设与选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列入课程目录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每学年在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课程教学档案。教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课程教学大纲;2)教学日历;3)试题样卷、试卷及成绩评定细则;4)课程成绩登记表;5)督导听课意见回应落实情况;6)反映课程建设的经验总结、教学研究论文及获奖材料。
第四章 授课安排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和学院分别承担研究生校管课程和院管课程的排课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按照课程目录规定的学期开设课程。课程安排应明确上课时间、周数、周次、地点、容量、任课教师等信息。线上课程应注明授课平台和线上地址。
第十六条 鼓励教师基于在线资源采用多元化教学模式开展教学。利用在线开放课程开展混合式教学应用的,授课安排由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开课。课程主讲教师需设置合理的线上、线下学时分配比例以及考核方式,线上学时原则上不超过课程总学时(含适当的课外线上学时)的40%,其中由主讲教师开发讲授的线上课程,线上课时比例可增加至80%。
第十七条 课程所有讲授课时(包括理论、上机、实验、实践等课时)均需在系统中排课,授课时,除线上学时外,教师均须在场讲授或指导实践;学生自学、查资料、做习题、写论文(作业)等和课程最终考核环节不得占用课时。
第十八条 上半学期课程从第1周起排,下半学期课程从第9周起排,贯穿整学期的课程须从第1周起排。研究生课程1学分一般对应16课时,1课时(节次)为50分钟,每门课每周不得安排超过8课时,以教师讲授形式进行理论授课的课时原则上不得四节连排。确需四节连排的理论授课,每学期排课时由学院提交《研究生课程特殊安排审批表》,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排课。
第十九条 课程排课确定后,教师须严格按照排课计划进行授课。开课前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排课计划,授课教师须在开课前填写《课程调整申请表》,经系所、学院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开课后,教师因个人原因调整单次授课时间,须在研究生信息系统线上提交调课申请。每学期每个教学班调课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第一节课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调整或中断授课,授课教师须及时通知选课学生,提交调课申请,并按缺课节次进行补课,不足一节按一节计。
第二十一条 选课人数不足10人的选修课原则上取消开班(如在选课阶段不少于10人,但补退选后人数少于10人的,仍可开课);因招生人数少导致选课人数不足的专业选修课,经学院申请、研究生院审批后可准予开班;学位课和全英文课开班不受选课人数限制,由学院审核确定课程开设。
第五章 培养计划与选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前,应根据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
第二十三条 开课后前两周为调改课时间。每学期第1—2及9—10周,研究生可对当前学期课程或对培养计划中未修课程进行调整。课程授课2周后,不得进行补退选,选课记录和课程性质不得进行调整。未列入选课名单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所选课程及学分不予记录。
第二十四条 选课结束后,因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学籍变动必须补退选者,根据学籍异动审批情况,由研究生院统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本科阶段提前修习我校研究生课程并通过考核,在进入研究生阶段后,学生可根据入学年份培养方案要求,将课程和成绩转入研究生阶段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述情形之一,可填写《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进行学分认定:
研究生可选修本科生基础课程,具体要求按教务处有关办法执行。大于等于2学分的本科课程,按照2学分计;低于2学分的本科课程,按实际学分计。
学生曾在我校修读的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如课程学分未用于学位申请的,且符合当前培养方案要求,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认定学分;如课程已经用于学位申请,但列为当前培养方案必修课程的,可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学院审核后,免去上课环节,只参加最终考核环节。
研究生参加校际交流期间选修对方学校课程并获得成绩后,凭对方学校成绩单和校际交流协议,可申请替代培养计划内相近学位课程学分,申请流程须经相应课程授课教师认定同意,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如无相近学位课程,可认定为选修课程学分。
在学校认定的线上课程中,研究生可经导师同意后申请选修,通过考核的,可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认定学分。相应学分认定应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校外1门课程最多只能替代校内1门课程,且不能超过3学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须根据课程大纲规定的方式进行,一经公布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要求,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学生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对出勤、作业、实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在第一次课告知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未选课的学生、未取得考试资格或课程累计缺课时数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最终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课程结课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过程考核成绩可包括作业、实验、课程设计、期中考试、阶段测验、出勤情况等,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是考试的,采取笔试、面试等考试形式;考核方式是考查的,可采用笔试、面试、报告、文献综述、小论文或大作业等。
第三十一条 校管公共课中的外语、思政、数学课程考核时,应由课程负责人提供两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同时提供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研究生院抽取一套为当次考试试题,另一套备用。
第三十二条 校管公共课试题应在考前15天送研究生院印刷,院管课程试题应在考前10天送开课学院印刷。试题须经系(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对印量超过一千份的试题,研究生院应请相关课程的专家进行匿名审题。考试前2天,命题小组负责人领取试题并确保安全存放,同时领取考试所需的答卷纸、草稿纸和考场记录单等材料。
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外地设置课程考试考点的,必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否则成绩不予认定。外地考点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监控视频须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
第三十三条 必修环节学分在培养方案中规定,学分由学院组织考核认定,通过后获取相应学分。
第七章 课程成绩记载与重修、补考、缓考
第三十四条 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保留至整数部分,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课程学分。在出具研究生成绩单时,学位课成绩按照百分制显示分数;选修课成绩则由系统自动转换为五级制,显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必修环节按通过或不通过记录成绩。
第三十五条 不及格或得零分的课程须申请重修,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学校不再开设该课程的,可由学生书面申请课程替代。经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认定,替代课程成绩录入原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中,并标注重修标记,显示在成绩单上。已有及格(60分)及以上成绩的课程不允许重修。课程选定后,学生须按课程安排认真学习,所获的全部课程成绩记录(包括所有及格、不及格和空成绩)均记入成绩单并不得删减。
第三十六条 如因课程目录调整无法重修,需由学院论证后出具换修意见,提交《研究生课程换修申请表》至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修读替代课程完成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试前填写《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附二甲及以上级别医院证明,报学院、研究生院审批。审批通过后,任课教师只需在系统录入学生平时成绩。次年本门课程考试开考前,学生联系任课教师随班考试。因事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若未参加考试将以旷考记录,并于次年申请课程重修,相关事项依据重修要求执行。
第八章 成绩录入、更正、复议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 课程成绩由主讲教师或其指定的教师录入提交。公共课成绩由研究生院审核发布,院管课成绩由开课学院审核发布。成绩录入与发布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的两周内完成。
第三十九条 更改成绩应由任课教师申请,说明更改理由,经课程负责人同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更改,校管公共课成绩更改相关材料由研究生院存档,院管课由学院存档。
第四十条 学生成绩作为学生隐私只能向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通报。评定奖学金时应向学生公布相关政策、最低分数线及成绩排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或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课程成绩有异议均可提出复议申请。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受理单位为研究生院,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复查课程考核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生提交课程成绩复议申请时间期限为自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成绩复议申请由研究生院汇总后下发教学单位,由主管院长牵头,课程负责人和主讲教师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将成绩复议结果一周内反馈研究生院,课程成绩复议结果由研究生院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三条 课程教学相关记录(包括教学过程记录材 料、试卷分析表、成绩单、考试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课程负责人所在学院保管。相关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存档记录。自归档之日起,纸质版学位课考核试卷保存4年,纸质版选修课考核材料保存3年,电子版考核材料应永久保存。
第九章 质量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负责研究生课程目录和教学大纲的审核、新增课程审批、课程质量的督导、教学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等;建立健全团队授课、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和见习教师制度;建设教学管理队伍;积极宣传优秀授课教师、课程大纲、教案等,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过程监控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和教师自评等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对各教学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是研究生导师遴选预评价、招生指标分配、年度绩效分配、人才引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于教学工作广受好评、教学成果显著的授课教师,优先推荐评优、参评教学成果奖、支持教改立项。鼓励学院对教学及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与个人职称职级晋升、奖励津贴挂钩。对普遍反应教学水平低下,授课效果差的教师,及时约谈,暂停教学任务,安排教师参加教学能力提升培训。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西交研〔2013〕38号)、《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办法的补充规定》(西交研〔2011〕1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