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管理工作,落实导师科研育人和资助育人职责,在科研和实践中培养全日制研究生,激励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提升全日制研究生科学研究综合能力,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导师职责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应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研究生学业标准和硕士、博士学位标准为基本依据,通过提供助研岗位,对全日制研究生进行科研训练,给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助研岗位津贴等途径,履行科研育人和资助育人职责,把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成德才兼备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为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是导师的基本职责。导师应根据全日制研究生培养需要和科研任务设置助研岗位,合理安排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加强科研方法指导和科研能力培养,认真考核研究生助研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基本津贴、奖励津贴和博士津贴等三部分构成。基本津贴和奖励津贴所需经费全部由导师承担,博士津贴所需经费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导师承担经费均由导师通过“学生奖助金发放管理系统”按时足额从科研经费中直接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通过在研项目(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或者从留归使用的项目(课题)结余资金中列支。
(一)基本津贴和奖励津贴
1. 导师应向每位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基本津贴,用于保障他们人人参加助研工作。导师可以向科研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奖励津贴,用于奖励完成助研工作量较大、质量较高的研究生。
2. 基本津贴标准如表1所列。奖励津贴发放金额由导师自行确定。
表1 全日制研究生助研岗位基本津贴标准(元/生•月)
学历层次 |
时间段 |
工学 |
理学、管理学、医学 |
其他学科 |
硕士生 |
一至三年级 |
200 |
150 |
100 |
博士生 |
中期考核通过前 |
1000 |
600 |
500 |
中期考核通过后 |
2000 |
1200 |
900 |
3.基本津贴发放时间段从研究生入学注册学籍开始至研究生学籍结束。原则上按月发放,最多应按季度发放。奖励津贴发放时间和次数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业绩表现自行确定。
4.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外企(行)业进行专业实践期间,签有协议的,基本津贴可按协议由接收单位发放。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临床实习期间,签有协议的,基本津贴可按协议由接收医院发放。
5. 导师应支持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或兼职辅导员工作。在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或兼职辅导员工作期间,导师可以暂停发放基本津贴。助教、助管和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
(二)博士津贴
1. 学校或导师按月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发放博士津贴,用于支持他们开展创新型研究工作。
2. 博士津贴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通过前,每生每月600元;中期考核通过后,每生每月1000元。
3. 博士津贴发放时间段: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累计均不超过4学年,直博生累计不超过5 学年。在资助期限内,因转硕、毕(结)业和退学等缘故终止博士研究生学籍的,自学籍终止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博士津贴。
4. 每位导师当年招收 2 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时,须承担 1 人的博士津贴;招收3名时,须承担3人的博士津贴;招收人数超过3名时,所需承担的经费,另行规定。
招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当年1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计入承担人数。
工程博士研究生不计入承担人数,导师所需承担的经费,另行规定。
其余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博士津贴由学校预算安排资金发放。
5. 在博士津贴应发期间内,因转导师发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变化时,导师承担标准按变更时间节点相应调整。
第二章 研究生职责
第四条 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基本环节,全日制研究生均应担任助研工作,认真履行助研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岗位任务和要求。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五条 学院应加强全日制研究生助研工作监管,根据导师助研岗位提供能力和津贴发放状况合理配置研究生招收指标,将研究生助研工作表现纳入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不参加课程学习、不开展科学研究、不参加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不服从导师管理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时,导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学院管理部门。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研究生院。学校将依据学生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研究生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累计三个月未按时足额发放助研岗位津贴的导师,学校警示一次。导师应在一个月内足额补发,如未能及时足额补发,学校停止该导师在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学校在核算学院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时将根据导师拖欠情况对计划进行扣减。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三条自2021 级研究生新生开始全面执行,其余条款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研究生助研工作实施细则》(西交研〔2017〕 17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对于2020级及其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各学院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