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研〔2015〕108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和《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管理办法》(西交研〔2015〕77号)等文件精神,在适度发挥助困作用的同时,重视助管工作对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管工作,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组织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助管岗位进行总体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数和缺岗情况;财务处负责发放助管岗位津贴;各用人单位在学校下达的计划数内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置,研究生助管的聘用、使用和考核,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的核算等工作。
第二条 岗位设置
(一)依据人力资源补充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学校在校、院机关(包括党群机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实验室、系(所)等部门的管理服务岗位,以及重点实验室、大型设备共享平台等需要助理技术人员的地方设置研究生助管岗位,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
学校鼓励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专业/专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科研基地依据科研管理和研究生培养需要自主设置助管岗位。科研院负责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二)原则上,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内,每个空缺岗位可聘用3名研究生助管。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外,按其编制数的10%核定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数。每年6月、12月初,人力资源部向研究生院报送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数和缺岗情况。全校每学期设置标准助管岗位总计不少于200个。
(三)依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及其研究生培养能力,每年6月、12月中旬,各用人单位在向研究生院申报下一学期研究生助管岗位的设置计划。每年6月、12月下旬,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统筹论证,在总计划数内审核批准。
(四)研究生助管应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独立或协助主管完成一定的具体业务工作,难度不低于文员水平;明确指导人员,负责指导研究生完成助管岗位职责。每个标准助管岗位,受聘研究生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每半天不少于3.5小时,累计至少10.5小时,每学期至少5个月。
第三条 应聘条件
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助管岗位。
(一)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正式录取且成绩优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长学制研究生;
(二)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踏实认真,有责任感和进取心;
(三)一般按学期聘用。表现优秀的,可连聘连任。申请担任助管的研究生不得同时受聘助教或辅导员岗位;
(四)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每年7月、1月初,学校统一发布研究生助管招聘信息。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程序、津贴标准和考核方式等。
(二)应聘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经导师或所在学院同意后,提交至设岗部门。
(三)用人单位负责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拟聘人员名单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
(四)各用人单位将聘用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院汇总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 岗位津贴
(一)每个标准助管岗位的基本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 8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不满单个标准助管岗位工作量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折算。
(二)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每学期不超过5个月。其中前4个月的津贴,依据考勤记录,按标准的80%计算发放金额;最后一个月的津贴,依据考核结果,计算发放金额(包括当月应发金额和补发前期差额)。
用人单位造表报研究生院审核汇总,经费主管人批准后,财务处发放至研究生个人账户。
第六条 质量保障机制
(一)用人单位与研究生签订《研究生助管聘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协议书应明确研究生承担助管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岗位要求及津贴待遇等。
(二)用人单位安排优秀管理人员对研究生助管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生助管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踏实肯干,坚决杜绝工作事故。对不能胜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聘。正式解聘前,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该生的思想工作。研究生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助管工作,确因不可抗拒力不能继续履行助管岗位职责的,应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解聘申请。解除聘用协议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研究生院备案。如果出现工作事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每学期末,各用人单位应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因工作不胜任而被解聘的研究生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结果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考核合格者,可获得2学分,按基本标准发放助管岗位津贴,可以续聘助管岗位;考核不合格者,不计学分,按不高于基本标准的80%发放助管岗位津贴,且不再具有应聘助管岗位的资格。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