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资助研究生参加国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
西交研[2015]33号
国际化教育是目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部分。为营造良好的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氛围和条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学校决定资助研究生参加在国(境)外举行的大型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为规范此项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一、资助对象和资助办法
凡在我校学习的非定向研究生和本校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经指导教师推荐,在校期间可申请参加所在学院或学科认定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一次。
参加在国外举行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学校资助国际旅费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亚洲国家(地区)总额不超过八千元;非亚洲国家(地区)总额不超过一万元。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承担旅费、会议注册费、生活费等其它费用。
参加在港、澳、台举行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学校资助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总额不超过四千元 。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承担会议注册费、生活费等其它费用。
二、申报与评审办法
1 、计划参加在国(境)外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或学科认定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投稿。
2 、收到国际会议论文录用通知后,填写《访学计划》申请书,并附国际会议邀请函、论文收录通知和会议论文,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3 、各学院根据研究生科研业绩综合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4 、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学生、导师、研究生院签订三方协议书。
三、项目的约束与保证
1 、研究生导师应负责推荐,认真选拔具有高度的事业心、优良学术潜质的研究生,并承诺为研究生的自然保证人,承担相关责任。
2 、研究生返校后,应提交参加国际会议情况的总结报告,并做一次公开学术报告。
3 、对违约不按时返校的研究生,导师应返还学校提供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四、其他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实施 “ 资助博士生参加国外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 的有关规定》(西交研 [2014]23 号)同时废止。
2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