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4日
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安全
管理办法
(经2014年11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维护安全稳定的校园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区域内(含家属区)所有装修、维修改造施工项目的工地。各附属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使用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完善施工区域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处置预案;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要佩戴统一胸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要自觉接受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校保卫处、地方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与指导,积极开展施工场地的消防、治安、环境等安全管理工作;对校保卫处提出的消防、治安管理意见、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应积极落实,预防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施工场所要规范用电,严禁使用超标电器,临时接驳电线须符合安全规范,临时搭建棚屋必须得到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场地各类建材要堆放整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做好施工场所与员工宿舍防火、防盗相关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须在施工前到校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经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监理方代表以及保卫处共同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动用明火作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校内施工期间,要对可能造成人员安全威胁的区域进行隔离,设置防护墙或防护网;施工现场及出、入口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道路开挖、路面堆放建筑材料的区域,夜间要设置警示灯,以保证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安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进校施工前应将使用车辆基本情况、驾驶员信息和车辆在校停留时间报送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由其审查后报送保卫处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施工单位的施工车辆及临时雇用车辆在校施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车速行驶,禁止鸣笛和过夜停车,要保持车辆整洁,不得违规装载。
第九条 施工单位车辆在校内因驾驶员违规发生交通事故、酒驾等,由车辆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卫处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查处,并将情况通报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安全生产是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监理方负责审查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签署意见;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生产中的违规行为,对重要环节施工确保做到旁站和24小时巡检,对危及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令;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和安全管理作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材料;向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项目合同时,须签订《施工项目安全责任书》,并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项目施工前,须明确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承担安全工作职责,负责审核特殊工种人员上岗的资质证明,并报保卫处备案;对施工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章 保卫处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校保卫处要及时跟踪校园施工情况,检查施工手续是否完备;受理特殊工种施工人员上岗资质证明、审批动用明火手续、《施工项目安全责任书》备份等,检查施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与治安问题;出现严重火灾隐患时,可直接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向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违反本办法发生火灾(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治安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3000元罚款,如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或多次违反规定的可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机动车违反本办法在校园内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或随意鸣笛、超速、超载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校综治委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