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西交校发〔2016〕26号
关于印发《教职工困难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教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教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经2016年12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对困难教职工的关爱,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加强对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帮助教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做好精准帮扶,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三条 困难补助经费在学校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下设的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教职工困难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确保困难补助金使用公开、公正、公平和合理有效。
第五条 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提请召开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会议,由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各类教职工困难补助。
第三章 困难补助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分为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
第七条 一般困难补助适用情形
1. 当年教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因患病、伤残或丧失劳动力无法工作、配偶无业或下岗,导致家庭收入低、生活负担过重的;
2. 教职工本人患有疾病,当年住院在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累计在1万元-5万元之间的;
3. 当年教职工本人发生意外事故或家庭发生火灾等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 经基层工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适用情形:
1. 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当年住院在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 在职教职工去世的,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以申请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
3. 经基层工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补助标准
(一)一般困难补助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困难教职工可申请一般困难补助,一般困难补助标准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具体补助金额由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确定。
(二)特殊困难补助
1. 重大疾病补助。在医疗保险范围内,按其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个人自费部分支出在5万元-10万元之间,最高可补助1万元;10万元-20万元之间,补助标准为1万元-2万元;20万元-30万元之间,补助标准为2万元-3万元;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5万元。
2. 在职教职工去世补助。凡我校在职教职工患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去世的,经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给予1万元补助。
3. 其他情况。具体补助标准由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最低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因违法、违规而产生各种费用的;
(二)对本人或配偶、子女病情弄虚作假的;
(三)对本人或家庭收入隐瞒、弄虚作假的;
(四)经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不予补助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补助,已发放的补助款项追回;基层工会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停止该基层工会一年评优资格和本单位一年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资格。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掌握困难教职工信息,主动关心困难教职工,对困难教职工予以帮扶。
第十四条 一般困难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般困难补助由教职工本人所在的工会小组(部门工会)申请,工会小组(部门工会)根据困难教职工情况填写《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基层工会审核后报校工会办公室,由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特殊困难补助条件者,由基层工会填写《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及时报校工会办公室,由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教职工困难补助暂行规定》(西交工〔2006〕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