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创新创业导师选聘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提升校友创新创业水平,帮助校友创业和校友企业成长,更好地做好服务校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聘任对象
1.创新创业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
2.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校友行业技术与管理专家;
3.长期从事投融资、金融等领域工作的专家;
5.其他经验丰富的创新创业工作者。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具备扎实的行业经历和知识,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等相关行业的科技和市场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验和对初创企业、创业团队进行指导的能力。
3.愿意贡献时间、智慧、经验和精力,指导校友及校友企业创新创业。
第三条 聘任程序
1.校友创新创业导师可由本人自荐,校内各学院、各校友组织和全球校友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推荐或邀请的方式进行遴选。
2.经全球校友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审批。
3.全球校友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与导师签订聘用协议书,校友会秘书处组织实施签订工作,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聘任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全球校友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和导师各持一份。
第四条 工作职责
1.结合校友及校友企业实际需求,帮助指导校友及校友企业发展。
2.为校友企业搭建良好的互动平台,嫁接企业发展所需的市场、政府、供应商等资源。
3.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指导校友及校友企业创新创业类项目。
4.对寻求咨询的校友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
5.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6.推动校友企业与母校合作共赢。
第五条 享有权利
1.获授校友创新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2.受邀讲授创新创业相关课程或开设相关讲座。
3.享有参与校友创新创业项目路演以及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与研讨项目的权利。
4.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开展校企合作,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等。
5.对在校友创新创业指导活动中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导师,定期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导师,进行表彰奖励。
6.定期向校友导师优先推荐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导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解聘:
1.不能履行校友创新创新导师职责的。
2.以校友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形象和利益的。3.在聘期内出现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4.泄露所指导校友或校友企业创业项目秘密的。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全球校友创新创业大赛组委会负责解释。
校友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推荐表)/2020082821251933181k.docx